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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一篇(十六) (第1/2页)
⑿《左传·昭公十二年》:“南蒯枚筮之,遇《坤》之“比”。曰,‘黄裳元吉’,以为大吉也。示子服惠伯,曰:‘即欲有事,何如?’惠伯曰:‘吾尝学此矣,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外彊内温,忠也;和以率贞,信也,故曰“黄裳元吉”。黄,中之色也;裳,下之饰也;元,善之长也。中不忠,不得其色;下不共,不得其饰;事不善,不得其极。外内倡和为忠,率事以信为共,供养三德为善,非此三者弗当。且夫《易》,不可以占险,将何事也?且可饰乎?中美能黄,上美为元,下美则裳,参成可筮。犹有阙也,筮虽吉,未也。’” ⒀《左传·哀公九年》:“晋赵鞅卜救郑,遇水适火,占诸史赵、史墨、史龟。史龟曰:“是谓沈阳,可以兴兵。利以伐姜,不利子商。伐齐则可,敌宋不吉。”史墨曰:“盈,水名也。子,水位也。名位敌,不可干也。炎帝为火师,姜姓其后也。水胜火,伐姜则可。”史赵曰:“是谓如川之满,不可游也。郑方有罪,不可救也。救郑则不吉,不知其他。”阳虎以《周易》筮之,遇《泰》之“需”,曰:“宋方吉,不可与也。微子启,帝乙之元子也。宋、郑,甥舅也。祉,禄也。若帝乙之元子归妹,而有吉禄,我安得吉焉?”乃止。” 以上是《左传》一书中保留的十三个筮例。这十三个筮例中有三例是直接点明“以《周易》筮之”。十三个筮例中除两例外,均称谓一样,即“遇某之某曰”。如“遇《观》之否曰”。其卜筮出现的“繇辞”与今本《周易》一书里的“爻辞”一样,而那时不称“爻辞”是称“繇辞”。 《左传》中的十三个筮例,有两例的称法,则是“其卦遇《蛊》曰”和“其卦遇《复》曰”。而且这两例所引用的繇辞也不是出于《周易》一书里的句子。这两例是出自《僖公十五年》与《成公十六年》里记载的卦例,这两卦例是不同与《周易》的以外卦书。这种异于《周易》的卦书,并与考古上发现的湖北江陵王家台秦简上的卦书相同。王家台秦简上的卦书,被学界认为是《归藏》,其卦画符号及卦名称与今本《周易》相同,但结构形式及内容与今本《周易》完全不同。这说明《左传》一书里记载的筮例,反映的筮书,仅仅是与《周易》里的六十四画符号及名称相同,而内容不相同的筮书,至少有两种以上,这符合《周礼》中所云的“三易之法”。 在《左传》一书中出现的筮例共十三例,而其中有十一例,却是以《周易》筮之,所出现的“繇辞”与今本《周易》里的爻辞能够一一对应。但从这十一个筮例的称法中,皆不反映“九·六”爻题。从十一个筮例中来看,所反映的是一种不同于以“九·六”爻题为结构形式的《周易》文本,我们给这种《周易》文本命名为“春秋《周易》文本”。 《左传》一书中既有记载“以《周易》筮之”的筮例,也有引证《周易》文辞说明问题或阐明观点的引用例子,如同引用《诗》、《书》那样,直接是用于说明事理的例子。我们也将《左传》一书里记载引用《周易》的例子列举如下: ①《左传·宣公六年》:“六年春,晋,卫侵陈,陈即楚故也......楚人伐郑,取成而还。郑公子曼满与王子伯瘳语,欲为卿,伯谬告人曰:‘无德而贪,其在《周易》《丰》之“离”,弗过之矣!’间一岁,郑人杀之。” ②《左传·宣公十二年》:“知庄子曰:此师殆哉。《周易》有之,在《师》之“临”,曰:‘师出以律,否臧凶。’执事顺成为臧,逆为否,众散为弱,川壅为泽,有律以如己也,故曰律。否臧,且律竭也。盈而以竭,夭且不整,所以凶也。不行之谓临,有帅而不从,临孰甚焉!此之谓矣。果遇,必败,彘子尸之。虽免而归,必有大咎。” ③《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子大叔归,复命,告子展曰:楚子将死矣!不修其政德,而贪昧于诸侯,以逞其愿,欲久,得乎?《周易》有之,在《复》之“颐”,曰:‘迷复,凶。’其楚子之谓乎?欲复其愿,而弃其本,复归无所,是谓迷复。能无凶乎?君其往也!送葬而归,以快楚心。楚不几十年,未能恤诸侯也。吾乃休吾民矣。” ④《左传·昭公元年》:“晋侯求医于秦,秦伯使医和视之,曰:‘疾不可为也,是谓近女室,疾如蛊……’。赵孟曰:‘何谓蛊?’对曰:‘yin溺惑乱之所生也。于文皿虫为蛊;谷之飞亦为蛊;在《周易》女惑男,风落山,谓之《蛊》,皆同物也。’赵孟曰:‘良医也。’厚其礼而归之。” ⑤《左传·昭公二十九年》:“秋,龙见于绛郊。魏献子问于蔡墨……对曰:‘……龙,水物也,水官弃矣,故龙不生得。不然《周易》有之,在《乾》之“姤”曰:‘潜龙勿用’。其“同人”曰:‘见龙在田’。其“大有”曰:‘飞龙在天’。其“夬”曰:‘亢龙有悔’。其“坤”曰:‘见群龙无首,吉’。《坤》之“剥”曰:‘龙战于野’。若不朝夕见,谁能物之……。” ⑥《左传·昭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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