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_第4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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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节 (第1/3页)

    和琴拨句以及衣服或床句分析无生命工具为生产和消费两类;有生命的工具也应该分别为从事生产的“农奴”和从事家务消费的“家奴”两类。【】

    3奴隶和奴隶主可以分离,意思是主人可以转让或出卖奴隶。关于奴隶的界说和奴隶与自由人的区别,参看本书卷六;又形上卷一、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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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五其次,我们应该研究上述那样的奴隶是否天然存在于世上;对于这样的人,奴役恰好是他的本分而且也是合法的制度,或者相反,一切奴役都违反自然这个问题,无论依照理智或根据事实都不难予以解答1。世上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区分,这不仅事属必需,实际上也是有利益的;有些人在诞生时就注定将是被统治者,另外一些人则注定将是统治者。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种类为数很多。被统治者的种类较良好,则统治者也就较优,例如对于人的管理就优于管理牲畜。因为一方主治,另一方受命而行,两者合力,就可完成一项事业,合作的两方较高,所完成的事业也就较高。

    一切事物如果由若干部分组合而成一个集体,无论它是延续体[例如人身]或是非延续体[例如主奴组合],各个部分常常明显地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分别。这种情况见于自然界有生命的事物,也见于无生命的事物;无生命事物,例如一支乐曲,其中也一定存在某种主导[和辅佐]的原则。但这类事例牵涉得太广泛了;我们这里应该限于生物的范围而举出其中最高级的组合,即灵魂和身体,前者自然地为人们的统治部分而后者自然地为被统治从属部分。关于这样的生物,我们应当注意到他保持在健全的自然状态的场合;我们所要考察的就应该是灵魂和身体都在最优良状态中的人,这种人,灵魂统治着他的身体是明确的。我们绝对不可拿那些处于腐坏状态而丧失本性的人作为例子,那些确是腐坏了的或[暂时]腐坏了的人,情况便恰恰相反他们既丧失自然本性,

    1下文所作说明涉及理论和事实而偏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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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体就统治着灵魂。

    无生命事物姑且置而不论,就生物界的现象说,我们可以见到也可以说,在这一方面方始可以确切地见到**和共和宪政两种体制:灵魂的统治身体就掌握着主人的权威而理性的节制**则类似一位政治家或君王的权威1。这是明显的,身体的从属于灵魂人心和灵魂的**部分的受治于理性及其理智部分2,总是合乎自然而有益的;要是两者平行,或者倒转了相互的关系,就常常是有害的。

    [人生内心的这种现象也表显于其外表生活;]灵魂和身体间的关系也适用于人兽之间的关系。驯养动物比野生动物的性情为善良,而一切动物都因受到人的管理而得以保全,并更为驯良。又,男女间的关系也自然地存在着高低的分别,也就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这种原则在一切人类之间是普遍适用的。这里我们就可以结论说,人类的分别若符合于身体和灵魂,或人和兽的分别,例如在专用体力的职务而且只有在体力方面显示优胜的人们,就显然有这种分别那么,凡是这种只有体力的卑下的这一级就自然地应该成为奴隶,而且按照上述原则,能够被统治于一位主人,对于他实际上较为合宜而且有益。所以,凡自己缺乏理智,仅能感应别人的理智的,就可以成为而且确实成为别人的财产用

    1参看柏拉图:斐多篇phaedo80a。

    2灵魂的“理智部分”和“理性”人心相应,无理智部分与“**”

    **和“身体”相应;参看本卷、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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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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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人就天然是奴隶。这里,他还是有别于其它动物,其它动物对于人的理智没有感应,只是依照各自的秉赋本能

    活动。

    但奴隶的被应用于劳役同驯畜的差别是很小的;两者都只以体力供应主人的日常需要。

    [如果不谈心理现象,而专言身体,]自然所赋予自由人和奴隶的体格也是有些差异的,奴隶的体格总是强壮有力,适于劳役,自由人的体格则较为俊美,对劳役便非其所长,而宜于政治生活政治生活包括战时的军事工作和平时的事业。可是,反乎自然的事例仍然时常遭遇到;有些奴隶的体格也像自由人那么俊美,有些奴隶还具备自由人的灵魂。但这些例外不足为凭,自然所赋予人类的体格既有区别而且区别的程度竟有如神像和人像之间那样的优劣分明,那么,大家应该承认体格比较卑劣的人要从属于较高的人而做他的奴隶了1。

    虽然灵魂的优劣凭身体的优劣难于辨识,这个原则如果已适用于身体方面的差异,则根据灵魂方面的差异来确定人们主奴的区别就更加合法了。这样,非常明显,世上有些人天赋有自由的本性,另一些人则自然地成为奴隶,对于后者,奴役既属有益,而且也是正当的。

    章六但是,不难见到,反对上述理论的人也持有他们的

    1以体格俊美和粗陋分别人类的等级为重视人体美的古希腊人所特有的观念。柏拉图:政治家篇301d-e、本书卷七都以体格和灵魂两者并论人类的高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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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理由。

    “奴役”和“奴隶”两词都有两方面的含义。

    [在上面所说明的自然奴隶之外,]还有一类法定奴隶和强迫奴役。这里所指的法律就是战争的一些常例凡战败者都归战胜者所有。好多法家谴责这种常例所立奴役的原则而控诉它为非法:他们认为力弱者应该从属于强有力者这种专重强权的观念[不合法理,]是可憎的。

    对于这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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