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_第十章 法与攻击力的关系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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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法与攻击力的关系 (第1/5页)

    第一节攻击力

    万民法是用来调节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政治法律,攻击力由它给以限制。

    第二节战争

    就生命来说,国家与人是相同的,人有杀人的权利,但只能是在正当防卫的时候,同样,国家可以进行战争,但那也得是在受到侵犯时的武力自保。出于正当防卫,我杀人就是无罪的,原因是生命是我的,与那个想要杀死我的人一样。同样的道理,因为和别人的任何自保相同,它的自保出于正义。

    公民有正当防卫权利不假,但只能是在生命受到威胁,而又无法等待法律援助时才可行使,否则,不可以直接进行武力攻击。国家也一样,在安全受到威胁,攻击成为唯一手段,否则就有灭亡的危险时,方可进行。

    与大社会相比,小社会更容易处于危险之中,或者说时时都有灭亡的危险,所以,小社会更有进行战争的权利。

    对一个君主而言,如果他发动战争的理由只是为了赢得荣誉,攫取财富,获得利益,那战争带来的将是极大灾难。所以,那些在君主面前出谋划策的人一定得遵循一个准则:战争的权利来自正义,战争是不得已而为之。切不可与君主谈荣耀,刺激他们的虚荣心。一旦他们迷恋上荣耀,就会变得狂妄自大,不把别人放在眼里,从而发起不正义的战争。

    国家实力的增强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君主,然而,这却不是唯一的途径,一个以公正著称的君主一样可以治理出一个实力强大的国家。

    第三节征服的权限

    征服权来自战争权,是战争权最后达到的状态,因此,征服权必须遵循战争权出于正义这一准则。

    一个国家征服另一个国家后,可以行使的权力,要遵照四种法律:一是自然法,以保存万物物种为原则;二是自然理智法,自己不愿做或不愿承受的不要强加于他人;三是政治社会组成法,政治社会的存在要遵循大自然的规律;四是由征服的原则推导出的结论而形成的法律,把保存作为征服的目的,使用而不是摧毁。

    一旦被征服,被征服国将面临四种结果:一、征服国除了行使政治和民事治理权外,并不废除原有的法律;二、废除原有法律,以征服国的法律进行治理;三、原有社会格局被打破,并分离到其他社会中;四、全部被杀死。

    出现第一种结果,征服者显然是遵循现在的万民法,第四种则是征服者遵循罗马人的万民法的结果。很明显,第一种结果要比第四种理性得多,这也是今日的宗教、哲学和习俗相对于以前的进步,这是值得我们去赞颂的。

    然而,有一些公法学者,始终武断地认为杀人是征服者应有的权力。他们之所以坚持这样荒唐的、毫无根据的权力,完全是因为他们不结合遵守实际的例子,只参照古代历史,推导出了一些原则,并且以由这些可怖结果而诞生的原则作为依据,确立了一些行为准则,而这些行为准则则是稍有理智的征服者也不会遵行的。一旦征服完成,征服者就已脱离正当防卫和自我保护的境况,因此也就不再拥有杀人的权力了,这是很显然的事情。

    摧毁社会是征服者的权力,这是一个错误的原则。公法学者们之所以下“征服者有杀人的权力”这个错的结论,就是因为他们认为人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如果要摧毁社会,就应该包括组成社会的人。要知道,社会只是人的结合,而不等同于人。所以,可以没有公民,但不能没有人。

    政治家们认为征服者有权杀人,并由此推论有权奴役这些被征服的人,也是一种由错误的原则推导出的错误结论。

    保存是征服的目的,而绝不能为了奴役去征服。奴役也许在一定时间里可以对保存起到促进作用,但也只能作为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所以,通常情况下征服者并没有奴役权,除非是不得已,不实行奴役征服的成果将不复存在。

    就征服而言,奴役只能作为权宜之举。只能是在被征服国的各个部分,由于习俗、婚姻、法律、交往以及精神等,无法与征服国的这些方面达到一致,彼此存在隔阂时,征服者才有权短时对其实行奴役;待彼此相融时,就得立即终止,否则就违背了事物的本性。应当把被奴役的人民变成臣民作为最终的目的。

    我说这话绝不是毫无根据的。比如我们的祖先,他们征服罗马时就是这样做的,一开始,行动疯狂而暴烈,法律严酷而骄横,后来态度变得比较温和,法律也修改得比较公平。罗马人从此保留战败者的身份,是勃艮地人、哥特人及伦巴第人最想看到的,可是,蛮族和罗马人却以公民身份[353]进入了尤里克[354]、贡多巴德[355]和罗塔里[356]制定的法律。

    撒克逊人被征服后,他们的自由民身份和财产所有权被查理曼剥夺。路易当政后,大施仁政,还自由身于他们[357]。随着时间流逝,他们渐渐淡忘了原有的习俗,却一直保持着对路易这个宽容厚道的君主的忠诚。

    第四节被征服并不一定是坏事

    如果全世界都能正视并一丝不苟地执行万民法,那么,政治家们可能会深切体验到其中的好处,可能会放弃用杀戮与奴役的震慑性来保存自己的征服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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