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_第十三章 自由与税收及国库收入多少的关系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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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自由与税收及国库收入多少的关系 (第2/5页)

征收。

    在采用按人征收税收时,则不能准确地按照财产比例征收,那样做是不公平的。雅典公民有四个等级[585]。如果一个公民包括固体或液体在内的财产收入达到五百计量单位,那么他就要缴纳一塔伦杜姆;如果他的财产收入达到三百计量单位,就要缴纳半塔伦杜姆;如果收入达到两百计量单位,他就要缴纳六分之一塔伦杜姆,也就是十米那。如果某个公民属于第四等级,那么他就可以免缴税收。这种税额与财产不成比例,不过却与需要成比例,非常公平,尽管它不是按比例征收的。在人们看来,所有人需要的财产都是一样的,只拥有必需财物不应该缴税。如果拥有有用财物,则应该对这些有用财物缴税,不过所缴税收的税率要比多余财物所缴税的税率低。要想抑制多余财物,就应该采用高税率征税。

    按土地的等级造册后则可以征收土地税,不过却有两个比较难办的事情:一是掌握土地的等级差别;二是找一个不会有意破坏土地等级的人。换句话来说,就是存在人与物两种不公正的现象。总的来说,只要不征收过分的税收,百姓拥有比较丰富的必需品,那也就没人去计较这少许的不公正了。但是假如征收的税收极为过分,百姓手中的必需品仅仅能填饱肚子,那么,就必然产生特别严重的后果,哪怕比例失调极为细微。

    如果有极少数的公民不缴纳税收,公众的福利会因为他们的富有而增加,就并不会产生太大的问题。但是,如果有极少数的公民缴纳过分的税收,公众就会受到他们的败落的危害。假如国家的财富与个人财富保持着适宜的比例,那么,国家的财富会迅速随个人的富有而增多。其实,所有的事情都是由时机决定的。先让百姓处于贫穷状态,以促使国家的富有吗?或者是在促进国家的富裕之前,先等臣民们富起来?应该让国家先得到利益还是后得到利益?国家是想从富有开始还是想以富足结束?

    由于国家没有正式要求人民缴纳商品税,所以人民最不易察觉到这种税。即使缴纳了这种税,人民也不会意识到,因为对这种税的安排相当高明。让销售商品的缴纳商品税是此税征收的关键。其实,商品的价格里已经包含了税金,缴纳商品税的实际上是购买商品的人,只不过他们不知道而已,销售商品的人并没有纳税,销售商品的人很清楚这一点。销售奴隶的时候要纳税,听人说,尼罗把这个税的二十五分之一给取消了[586],事实并非如此,他只是命令让销售奴隶的人纳税,不再让购买奴隶的人纳税了。这种税其实一直存在,虽然从表面上看,它好像被这条规定取消了。

    在欧洲,对酒类征收严重的税收的国家有两个,一个国家向每一个酒类的消费者征税,根本不予区分,另一个国家则只对制造酒类的人征税。在前一个国家里,人民认为酒税是一种苛刻的捐税,被逼着缴税,颇感无奈。更甚的是,总是时不时地搜查公民的住宅,以便让他们缴纳这种税,这样一来,就严重地侵犯了自由。在后一个国家中,不缴纳税收,公民都觉得很自由,没有人觉察到征收这沉重的酒税。

    由于制定征收酒税的人没有找到最好的行政管理手段,所以他们非常可怜。

    第八节怎样让错觉保持下去

    商品和税金必须保持某种关系,才能让纳税人分不清哪些是税金、哪些是商品的价钱,所以就不能对那价值较低的商品征收太高的税收。在一些地方,征收的商品税居然是商品价值的十七倍,君主之所以这样做,就是想消除臣民的错觉,这样他们就不会知道自己受到的统治有多么不合理,也不会知道自己正遭受着多么严苛的奴役。

    而且,假如税额与商品的价值远远脱节,那么商品只能由君主自己销售了,除了君主这里,民众根本没有地方可以买到商品。这种做法肯定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如此一来,出售商品的人为了获得暴利就会偷税,从理性上讲,没收商品是与情理最契合的处罚方式,但是这样也无法阻止他们偷税,何况这种商品往往是那种价值很低的商品。所以就必须加重处罚才行,其严重程度几乎与对极重大罪的惩罚一样。如此一来,有些人并不是坏蛋,却被当成坏蛋惩罚了,因为所有量刑比例都消失了。这才是世界上跟宽和政府精神最背离的事情。

    我想补充一句,人民从包税人手上漏税的机会越多,人民越穷,而包税人则越来越富有。必须采用非常手段压制包税人,才能阻止偷税漏税,不过要是这样做,一切都不复存在了。

    第九节一种相当低劣的税

    在这里我顺带提一下,在一些国家中,对民事契约的各种条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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