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_第二十五章 法对各国宗教创建、宗教外事机构的影响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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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章 法对各国宗教创建、宗教外事机构的影响 (第2/5页)



    这种行为一开始只发生在过失杀人者身上,慢慢地连穷凶极恶的罪犯也选择了这条路,于是,一个重大的矛盾出现了:难道他们对神灵的冒犯,不是比对人类更严重吗?

    在希腊,这种庇护所越来越多。塔西佗说,庙里到处都是无法清偿债务的欠债者和做了坏事的奴隶,这种事官员管不了,民众如同捍卫祭神仪式一般,捍卫人的罪责,元老院别无他法,只能削减寺庙的数量[1290]。

    摩西法非常高明,他为过失杀人者建立了一个保护区[1291],因为过失杀人虽然不算有罪,但死者家属并不愿意看到他们。犯有重罪的人没有避难所,也进不了保护区,因为无此资格。犹太人完全没有设立避难所的意识,因为他们时常迁徙,在易于拆分的帐篷中生活。他们虽然需要庙宇,可是听闻此事的罪犯们若从各个方向涌过来,他们的圣事一定会受到干扰。希腊人将杀人犯流放到国外,可是如此一来,这些人势必转投别国宗教。考虑到这一点,一座专门用于避难的城市被修建起来,在司祭长离世之前,犯人可以一直在那儿生活。

    第四节神职人员

    波菲利[1292]说,上古时期人们祭祀神灵的工具只有青草,每个人都在家中完成祭拜,因为这确实非常简单。

    所有人都想讨得神灵的欢心,这不难理解,于是祭拜仪式日益复杂。可是人们忙着耕种,没时间按照所有步骤完成整个祭拜仪式。

    所以有了特别的祭拜地点。人们要打理自己的家,要做家务,同样的,也得有人专门打理这个地方,于是有了教士。所以,通常只有野蛮民族才没有神职人员,比如过去的培达尔人和现在的沃尔古斯基人。

    人们应该尊重为神效命的人,这种观念在某些民族尤为突出,他们还形成了此种观点:除非肉身洁净,否则无法接近神最喜欢的地方,成为某些仪式的主持者。

    因为在信仰神灵的过程中,需要持续投入精力,所以很多民族都将教士变成了一个独立的阶层,比如埃及人、犹太人和波斯人,他们将某些家族献给神,让他们世代为神效力。有些宗教的神职人员不仅要远离凡尘俗世,还要斩断和家庭的联系,比如基督教的某个重要派系。

    独身戒条造成的后果,并不是我想要讨论的内容。有些人认为,如果现实世界的信徒较少,可教士集团的人却非常多,那独身戒条就会带来非常糟糕的结果。

    就像我们在研究道德问题时,总喜欢讨论那些性质严肃的问题,我们在宗教方面喜欢的也是那些需要投入精力的东西,这是由人类理解能力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独身戒条在某些民族极不适用,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可人们偏偏喜欢独身制度。在欧洲,受天气因素影响,某些南部的国家无法恪守基督教教义,可仍旧保留着这一戒条;相反,某些北部国家虽然情欲淡泊,却反对独身。除此之外,有些国家只有少量人口,却支持这一戒律;有些国家有大量人口,却反对这一戒律。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言论并未针对独身制本身,而是针对独身制扩散度太高的情况。

    第五节法律应该设立条款节制教士的财富

    对于一个单独的俗世家族来说,他们的财产早晚会落到别人手中,而教士所在的家族却永远不会衰亡,他们的财产不会流出,将永远为他们所有。

    在尘世中,家族的数量越多,属于家族的资产就越多。教士集团的数量不应增多,他们的财富也不能没有节制地增长。

    《圣经·利未记》针对教士资产所做的某些规定至今仍在发挥作用,可是它并未规定过财产的限额,我们并不知道宗教集团最多能收取多少资产。

    除了傻瓜,人们相信所有人都认为教士没有理由毫无节制地收取财富。

    那些应当清除却存在了很长时间的弊病总和某些应当受到尊重的事密切相关,所以公民法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往往麻烦不断。此时,相比于正面进攻,迂回作战更能彰显立法者的机敏。剥夺神职人员获得财富的权力并不是最好的做法,让他们感受不到财产的吸引力才是。若能抹杀事实,将权力保留下来,又有什么不可呢?

    在欧洲,某些国家规定,管业权的永久拥有者要向贵族缴纳赔偿金,以此来保证贵族的权益。至于君主,他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也做出规定:当此种情况发生,他有权征缴补偿税。这种税赋在卡斯提尔并不存在,所以管业权永久所有者的一切资产都归教士所有;阿拉贡的教士资产相对较少,因为那里规定了一定数量的此种税赋。法国教士的资产更少,因为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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