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17节 (第2/3页)
卿中二千石。曹植求自试表:“爵在上列。”江淹陆平原羁宦诗:“服义追上列,矫迹侧宫臣。” 〔二0〕意林删“贺”名,作“早丧妻,不肯娶”,盖蒙上“伯楚”言。 〔二一〕大德本“尹”误“用”。 〔二二〕家语弟子解:“曾参后母,遇之无恩,而供养不衰,及其妻以藜蒸不熟,遂出之,终身不娶妻,其子元请焉,告其子曰:高宗以后妻杀孝己,尹吉甫以后妻放伯奇;吾上不及高宗,中不及吉甫,庸知其得免于非乎”汉书王吉传:“骏为少府,时妻死,因不复娶,或问之,骏曰:德非曾参,子非华、元,亦何敢娶”如淳注:“华与元,曾参之二子也。韩诗外传曰:曾参丧妻不更娶,人问其故,曾子曰:以华元善人也。”颜氏家训后娶篇:“吉甫、贤父也,伯奇、孝子也,以贤父御孝子,合得终于天性,而后妻闲之,伯奇遂放。曾参妇死,谓其子曰:吾不及吉甫,汝不及伯奇。王骏丧妻,亦谓人曰:我不及曾参,子不如华、元。并终身不娶。”琴cao:“尹吉甫子伯奇,母早亡,更娶后妻,乃谮之吉甫曰: 伯奇见妾美,有邪念。吉甫曰:伯奇慈心,岂有此也妻曰:置妾空房中,君登楼察之。乃取蜂置衣领,令伯奇掇之,于是吉甫大怒,放伯奇于野。宣王出游,吉甫从,伯奇作歌以感之,宣王曰:此放子之词也。吉甫感悟,射杀其妻。”又案:后汉书朱晖传注引华峤书曰:“晖年五十失妻,昆弟欲为继室。晖叹曰:时俗希不以后妻败家者。遂不复娶。”朱晖之言,可与此互参。 〔二三〕“使”,意林“便”。 〔二四〕礼记檀弓上:“舜葬于苍梧之野,盖二妃未之从也。” 〔二五〕汉人习以经典并称,汉书孙宝传:“周公上圣,召公大贤,尚犹有不相说,着于经典。”后汉书皇后纪上和熹邓皇后:“昼修妇业,暮诵经典,家人号曰诸生。”又朱佑传:“宜令三公,并去大名,以法经典。”又赵典传:“赵典字仲经。”义取相应。释名释典艺:“经,可常用也。”亦谓经即典耳。 〔二六〕后汉书赵咨传:“遗书敕子胤:今则不然,并棺合椁,以为孝恺,丰资重襚,以昭恻隐,吾所不取也。昔舜葬苍梧,二妃不从,岂有匹配之会,守常之所乎圣主明王,其犹若斯,况于品庶,礼所不及。古人时同即会,时乖则别,动静应礼,临事合宜。”三国志魏书文纪引典论终制篇:“舜葬苍梧,二妃不从,延陵葬子,远在嬴、博,魂而有灵,无不之也。” 〔二七〕“之”,意林“作”。 〔二八〕拾补云:“本传不言。” 〔二九〕续汉书百官志一:“司空公一人。”本注曰:“掌水土事,凡营城起邑,浚沟洫,修坟防之事,则议其利,建其功。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掌扫除乐器,大丧,则掌将校复土。凡国有大造大疑,谏争与太尉同。世祖即位为大司空,建武二十七年去大。” 〔三0〕拾补:“孙云:伯应名酆,桓帝九年为司空。”器案:后汉书桓纪:“延熹九年十二月,光禄勋汝南宣酆为司空。”注:“ 酆字伯应,封东阳亭侯。”又灵纪:“建宁元年夏四月戊辰,司空宣酆免。”则仲瑗之为萧令,当在桓末灵初。 〔三一〕后汉书吕布传:“临别,把臂言誓。”广绝交论:“自昔把臂之英,金兰之友。” 〔三二〕系辞下文。 〔三三〕意林、御览三六一引风俗通:“不举并生三子。俗说:生子至于三,似六畜,言其妨父母,故不举之也。谨案:春秋国语:越王句践令民生二子者,与之饩,生三子者,与之乳母。三子力不能独养,故与乳母,所以人民繁息,卒灭强吴,雪会稽之耻,行霸于中国也。古陆终氏娶于鬼方,谓之女嬇,是生六子,皆为诸侯。今人多生三子,子悉成长,父母完安;岂有天所孕育,而害其父母兄弟者哉” 〔三四〕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引风俗通:“俗说:五月五日生子,男害父,女害母。”疑即此文。刘昌诗芦浦笔记一:“风俗通云:五月五日生子,男害父,女害母。故田文生而婴告其母,令勿举,且曰:长与户齐,将不利其父母。余考南史,王镇恶以是日生;家人以俗忌,欲出继疏宗,其祖猛曰:孟尝君以恶月生而相齐,是儿亦将兴吾门。故名镇恶。又北史齐南阳王倬,五月五日生,脑不坏,死四百余日,颜色如生。唐崔信明生时五月五日,日方中,有异雀鸣集庭树。观此,则俗忌之说,固不足信也。”吴翌凤镫窗丛录一袭其说文海披沙:“五月五日,古人忌之,然田文称豪齐国,胡广天下中庸,崔信明以文章名,王镇恶以将略显,汉王凤、晋纪迈、张嘉、金田时秀,皆有时称;唯南阳王绰不轨被杀,道君皇帝终陷虏庭,若二人者,不举可也。”案:论衡四讳篇:“四曰讳举正月、五月子,以为正月、五月子,杀父与母,不得举也,已举之,父母祸死,则信而谓之真矣。”后汉书张奂传:“凡二月、五月产子,及与父母同月生者,悉杀之,奂示以义方,严加赏罚,风俗遂改。”通典六九引田琼四孤议有“俗人五月生子,妨忌之不举者”。此亦当时有关此种迷信风俗之记载。 〔三五〕后汉书陈蕃传:“民有赵宣,葬亲而不闭埏隧,因居其中,行服二十余年,乡邑称孝,州郡数礼请之,郡内以荐蕃。蕃与相见,问及妻子,而宣五子皆服中所生。蕃大怒曰:圣人制礼,贤者俯就,不肖企及。且祭不欲数,以其易黩故也。况乃寝宿冢藏,而孕育其中,诳时惑众,诬行鬼神乎遂致其罪。”此亦当时以服中生子为犯礼伤孝之事。 〔三六〕越语上:“生三人,公与之母。”韦注:“母,乳母也。” 〔三七〕史记孟尝君列传:“初,田婴有子四十余人,其贱妾有子名文,文以五月五日生,婴告其母曰:勿举也。其母窃举生之,及长,其母因兄弟而见其子文于田婴。田婴怒其母曰:吾令若去此子,而敢生之,何也文顿首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