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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节 (第1/3页)
不享非礼,林放尚知问礼,泰山之神反不如林放邪,欲诬而祭之。【】” 〔一一〕易既济:“九五,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王注:“牛,祭之盛者也;禴,祭之薄者也。居既济之时,而处尊位,物皆盛矣,将何为焉其所务者,祭祀而已。祭祀之盛,莫盛修德,故沼沚之毛,苹蘩之菜,可羞于鬼神;故黍稷非馨,明德惟馨;是以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也。”汉书郊祀志注:“ 东邻,谓商纣也。西邻,周文王也。禴祭,谓禴煮新菜以祭,言祭祀之道,莫盛脩德,故纣之牛牲,不如文王之苹藻。” 〔一二〕水经渭水注下:“渠南有汉圜丘,成帝建始二年罢雍五畤,始祀皇天上帝于长安南郊。”应劭注曰:“天郊在长安南,即此也。” 〔一三〕书舜典:“望于山川。” 〔一四〕汉书郊祀志:“武帝初即位,尤敬鬼神之祀。” 〔一五〕书舜典:“禋于六宗。”续汉书祭祀志中注:“李氏家书曰:司空李郃侍祠南郊,不见六宗祠,奏曰:案尚书肆类于上帝,禋于六宗。六宗者,上不及天,下不及地,傍不及四方,在**之中,助阴阳,化成万物。汉初甘泉、汾阴天地亦禋六宗;孝成之时,匡衡奏立南北郊祀,复祀六宗。及王莽谓六宗易六子也。建武都雒阳,制祀不道祭,六宗由是废不血食。六宗之议,自伏生及乎后代,各有不同。寻虞书所称肆类于上帝,是祭天,天不言天,而曰上帝,帝是天神之极,举帝则天神斯尽,日月星辰,从可知也。 禋于六宗,是实祭地,地不言地,而曰六宗,宗是地数之中,举中是以该数社稷等祀,从可知也。天称神上,地表数中,仰观俯察,所以为异。宗者,崇尊之称,斯亦尽敬之谓也。” 〔一六〕汉书郊祀志:“莽遂崇鬼神yin祀,至其末年,自天地六宗以下,至诸小鬼神,凡千七百所。”通典礼十五:“平帝末年,崇yin祀,自天地六宗以下,凡千七百所。” 〔一七〕器案:“寓”当作“宇”,形近而讹。说文,宇,籀文宇字。文选东京赋:“德寓天覆。”注:“宇与宇同。”汉书叙传:“攸攸外寓。”吴都赋刘注引作“悠悠外宇”,亦“寓”为“宇”误之证。淮南俶真篇:“夫牛蹄之涔,无尺之鲤,块阜之山,无丈之材,所以然者,何也皆其营宇狭小,而不能容巨大也。”又见刘子观量篇此营宇连文之证,与此以营宇对文,义正相同。 〔一八〕左传僖公十九年、二十三年、哀公元年,俱有“天其或者”语。 先农 谨按:春秋左氏传〔一〕曰:“夏四月,三卜郊,不从,乃免牲,孟献子曰:吾乃今而知有卜筮。夫郊祀后稷,以祈农事也,是故启蛰而郊,郊而后耕。今既耕而卜郊〔二〕,宜其不从也。”周四月,今二月也,先农之时也〔三〕。孝文帝二年诏曰:农者,天下之本,其开籍田〔四〕,朕躬帅耕〔五〕,以给宗庙粢盛。〔六〕”今民间名曰田官〔七〕。古者,使民如借,故曰籍田〔八〕。 〔一〕见襄公七年。 〔二〕“卜郊”上,石经有“后”字,宋本无,正义及礼记曲礼正义引亦无,与此合。 〔三〕后汉书明纪注、续汉书礼仪志补注、书钞九一、御览五三二引汉旧仪:“春始东耕于籍田,祠先农黄帝也。祠以一牢,百官皆从,大赐三辅二百里孝悌、力田、三老布帛。”续汉书祭祀志下:“以乙未日祠先农于乙地。” 〔四〕应劭注曰:“古者,天子耕籍田千亩,为天下先。籍者,帝王典籍之常也。” 〔五〕汉书文纪作“朕亲率耕”。 〔六〕书钞九一引应劭注:“黍稷曰粢,在器中曰盛。”今汉书作师古注。周礼天官甸师职:“掌帅其属而耕耨王籍,以时入之,以供粢盛。”国语周语上:“宣王即位,不籍千亩,虢文公曰:不可。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粢盛于是乎出,民之蕃庶于是乎生。” 〔七〕“田官”,拾补校作“官田”。 〔八〕礼记王制注:“籍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诗载芟笺:“籍之言借也。”初学记三引蔡邕月令章句:“籍者,借人力以成其功,故曰籍。”国语周语韦注:“籍,借也,借民力以为之。”孟子滕文公上疏引徐邈曰:“籍,借也,谓借民力治公田,不税民之私也。” 社神 孝经说:“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广博,不可遍敬,故封土以为社而祀之,报功也。〔一〕”周礼说:“二十五家置一社。〔二〕”但为田祖报求。诗云:“乃立冢土。〔三〕”又曰:“以御田祖,以祈甘雨。〔四〕” 〔一〕世说新语方正篇注引作“孝经称社者,土也,广博不可备敬,故封土以为社而祀之,报功也。”周礼大宗伯疏引孝经援神契:“社者,五土之总神。”续汉书祭祀志注、通典四五注、初学记十三、书钞八七、类聚三九、御览三一又五三二引孝经纬:“社,土地之主也,土地广博,不可尽敬,故封土为社,以报功也。”白虎通社稷篇:“王者所以有社稷何为天下求福报功。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土地广博,不可遍敬也,五谷众多,不可一一而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也。稷,五谷之长,故立稷而祭之也。稷者,得阴阳中和之气,而用尤多,故为长也。”御览五三二引礼记外传:“国以民为本,人以食为天,故建国君民,先命立社,地广谷多,不可遍祭,故于国城之内,立坛祭之,亲之也,日用甲,尊之也。” 〔二〕说文社下云:“周礼:二十五家为社。”亦通谓经说为本经也。史记鲁世家集解引贾逵左传注、吕氏春秋慎大篇高注、左传哀公十五年杜注并同,盖周礼家旧有此说。汉书五行志中之下注:“ 臣瓒曰: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 〔三〕大雅绵文。 〔四〕小雅甫田文。 谨按:春秋左氏传〔一〕曰:“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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