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大法官_第二章 狂囚张三(下)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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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狂囚张三(下) (第4/5页)

   但是这一条并不是具体列出来,只是包含在自首条例的解释。

    故此就连主簿徐元一时都没有想起这么一条。

    原文为:“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又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细啊!

    很细啊!

    许遵更是对这张三刮目相看,点点头道:“不错,是这么一条。”

    张斐道:“根据此条律例,但凡因盗窃而伤人之罪,且有自首情节,皆免盗窃之罪,只追究其伤人之罪。”

    “不错!”

    许遵点点头。

    何为免所因之罪,其实很简单,比如说,你入室盗窃,因被发现,而导致你伤害他人,但由于你最初的目的,不是伤人,而是盗窃,也就是因盗窃而伤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若自首的话,律法就只追究你伤人之罪,而不追究你盗窃之罪。

    这就是免所因之罪。

    如果盗窃加伤人,那是要判处死刑的,但如果只追究伤人,那就根据伤人情况来定,但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这是非常合理的,如果不这么立法,那就会导致,一旦出现因盗而伤的情况,就会直接杀人灭口,反正也是死。

    若给他一条活路,可能能够避免伤及无辜,甚至让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

    张斐立刻道:“根据我朝律例,盗杀之罪重于谋杀之罪,那么由此可推断,此条律例也适用于谋杀之罪,那么有自首情节的阿云,自然也适用于此条律例,而阿云是因谋杀而伤人,根据免所因之罪,自然得免除谋杀之罪,判阿云伤人之罪。”

    那原文的前半句,“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

    这是条例。

    下半句,又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这是举例解释。

    不是说免所因之罪,就只适用于盗杀罪。

    张斐的推论逻辑是对的。

    可徐元却听傻了。

    这样也行?

    “一派胡言!”

    徐元怒斥道:“你这简直就是一派胡言,你方才说得盗伤之罪,之所以可免所因之罪,乃是因为盗窃之罪是要轻于杀伤之罪,故免除盗窃之罪,只追究杀伤之罪。可到你这,却颠倒黑白,谋杀之罪是重于伤人之罪,岂有免除谋杀,只追究伤人之罪的道理,若是这样判罚,这天理何在。”

    张斐笑道:“方才官人们可不是这么说的呀。”

    徐元纳闷道:“方才我可什么都没有说。”

    张斐道:“方才小民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认为自己平白无故遭受三个月的牢狱之灾,需要一些补偿,这难道不合乎情理,不合乎天理吗?但是二位官人却坚称官府只是依法办事,那小民只能自认倒霉,毕竟律法是这么规定的。

    可现今小民依法论辩,既然律法规定自首者可免所因之罪,那么阿云因谋杀而伤人,自然可免除谋杀之罪,但是主簿却又以天理来反驳小民。

    那么小民要问,到底是这天理为先,还是律法为先。”

    徐元一时哑然。

    这两件事看似八杆子打不到一块去,但经过张斐这番诡辩,愣是变成同一件事。

    如今水落石出,谁都不能否认,张斐确实坐了三个月的冤枉牢,他跟着案件是一点关系都没有,他都不认识阿云,哪怕就天理而言,也是该给他一点补偿。

    可是官府也是依法办事,律法是这么规定,就不能怪官府。

    但是,你不能双标。

    原来他之前状告本官,只是在为此案做铺垫啊!许遵是恍然大悟,瞧了眼旁边尴尬徐元,出声相助:“盗与杀皆是罪名,但‘谋’为何罪?若依你之言,心里想着某人去死,也是犯罪,我朝未有此律。”

    免所因之罪,就是给予法官判断是否两罪并行的一个解释。

    但根据张斐之言,就得将谋与杀拆开,谋杀的想法或者说意图,是一种罪,谋杀的行为又是一种罪。

    可问题是,谋杀的想法不是罪,许多人叫嚣,我要杀了你,在这一刻,这个人绝对是谋杀想法,但这不属犯罪,只属于口嗨。

    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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