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四章 满清赋税嗲 (第2/2页)
主和佃农按“主八佃二”分担缴纳。此外,战时GD各州县办理捐输,有派捐、包捎等名目,大率按亩派捐,事同加赋担缴纳。 光绪以后,为赔款和举办新政,清廷任各省自由筹款,以充地方经费,各地又增征田赋。奉天、JLHLJ的警学亩捐,AHJXZJ等省的丁漕加捐,SX的本省赔款加捐,XJ的加收耗羡,SC的新加粮捐,GD的新加三成粮捐,YN的随粮捐收团费等等。各省加派的名目不同,税率也不同。 清后期的田赋加派是苛重的,以SC为例:“地丁原定征额银六十六万九千一百三十一两零。遇闰加银二万三千二百九十余两,……至咸丰四年,定按粮津贴其率为每粮一两,征津贴一两,则加原额一倍矣。同治元年,又加按粮捐输,为数一百八十余万两,视原数二三倍矣。光绪二十七年,所谓新加捐输者,又按亩捐银一百万两,于是SC之田赋共数为三百五十余万两。为原数之五倍强。” 由于太平天国革命的迅速发展,清政府在东南一带收不到田赋,于是在玉平天国未占的所谓“完善之我”实行借征。例如咸丰三年十月皇帝下诏:“所有SXSXSC三省咸丰四年钱粮,即行借征一年,……其咸丰五年钱粮,即于明年秋季接征,按年递推。”此项借征,名义上是“事定仍照数蠲免”,但以“军务告竣,国帑渐裕”为条件,那事实上便等于加倍的附加。此后,田赋预征常变换形式出现,各省每借口军饷紧急,不照例限,先期催征。至1870年清廷谕知各省督抚“务令仍按上下两忙征收不得违例预征,以纾民困”。可见,清廷也承认预征已造成“民困”。
清代后期浮收方式是多样的,手段是残酷的。以漕粮浮收为例据载:“向来开仓,多派壮丁,守护大斛,今则斛不必甚大,公然唱筹,计数七折八扣。而淋尖、踢斛、捉猪,样盘贴米等尤在其外,又有水脚费、花户费、灰印费、筛费、(仓)门费、差费,合计之,则二石四五计当一石。” 同治二年,李鸿章在《请减苏松太浮收粮疏》中说:“苏松太浮赋,上溯之则比元多至三倍,比守多至七倍”。粮浮收很普遍,JS二石五、六斗当一石,HB除水脚外,每石浮收米五六成,或七八成,乃至数倍。漕粮浮收外,还有“河运、海运津贴。嘉兴一郡,征漕一石,有津贴至七钱以上者。”漕贴本为一种贿赂之费,“吏依仓为jianian,多方以苦运军”,“州县之吏依漕为暴,而多方以苦民。” 清代漕粮流弊甚多,屡议改革,但多恐影响军民食粮而停罢。嘉道年间,准收折色,也是本折并行。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清漕运路线阻塞,漕粮无法北运,原征本色的各省遂实行行政收折色用银两折纳。 由于当时银价昂贵,直接对纳税人形成重敛,就连曾国藩也承认这一点,他在上疏中说:东南产米之区,大率石米三千。昔日两银换钱一千,则石米得银三两,今日两银换钱二千,则石米仅得银一两五钱。昔日卖米三千,输一亩之课有余。今日卖米六斗,输一亩之课而不足。……小民暗加一倍之赋。 “白银价昂贵以来,民之完纳愈苦,官之追呼亦愈酷,或本家不能完,则锁拿同族之殷实者而责之代纳。甚至锁其亲戚,押其邻里。百姓怨愤,则抗拒而激成巨案,……虽闾阎不无子悍之风,亦由银价之倍增,官吏之浮收,差异之滥刑,其有日不聊生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由于银贵形成重敛给人民带来的困苦状况。 清初,差徭本已并入地丁之内,民众完纳地丁之外,应别无所谓差徭。但各县遇大徭役,仍借口不能猝应,临时向民间摊派,历时既久,即沿以为例。此项负担,以SXSX直隶、HN为最重。 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因军务紧急。SC各县亦多按粮摊派。征收支拨全由地方士绅主办,毫无一定标准,故农民受累最甚。至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因筹摊新赔款项,护院又奏请酌加,至是不仅承认新差徭为合法收入,旧差徭也一并获得合法根据,于是差徭遂又成为正式附加。 满清的赋税远远不止这些,盐税、茶税及茶厘、矿税、土药税、当税、田房税契、渔船捐、烟酒税等等等等。 只能说,满清的赋税果然很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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