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民国春归_资料整理第一帖:民国的教育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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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整理第一帖:民国的教育 (第1/2页)

    前提声明:本文是民国架空文,基本走向会以民国时间、风俗为主,依据剧情稍做修改。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教育(1927-1937年)

    (一)国民党统治区的教育制度

    民国十七年(1928年),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据根据教育实情、适合民生需要、增高教育效率、谋个性之发展、使教育易于普及、留地方伸缩可能6原则,以民国十一年(1922年)的新学制为基础,推行了这时期的新学制系统。这个学制后来有局部修改,兹分述如下:

    (1)初等教育制度方面

    民国廿一年(1932年)国民党政府公布《小学法》及《小学规程》,规定小学修业年限6年,前4年为初级小学,后2年为高级小学.入学年龄为6足岁,并可展缓至9足岁。各地方得设简易小学及短期小学,推行义务教育。简易小学招不能入初级小学的同龄儿童,修业年限折合2800小时;短期小学招10-16足岁的年长失学儿童,修业1年,折合540小时。

    民国廿四年(1935年),教育部按照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实施义务教育标本兼治办法》,制定了《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施行细则》,规定全国学龄儿童除入普通小学外,在实施义务教育第一期内(1935-1940年)应受1年短期小学教育;在第二期内(1940-1944年)应受2年短期小学教育。后来又规定,2年短期小学招8-12足岁失学儿童,毕业程度应相当于初级小学三年级;短期小学独立设置,可附于普通小学等学校或公共机关内;应利用中心小学指导短期小学;短期小学招学生两班,每班50人,可以灵活上课、同时上课,每天3-4小时,每小时以45分钟计,课程为国语、算术、公民训练及体育,二年制短期小学课程为国语常识、算术、工作、唱游及公民训练等6种,并可巡回教学。

    课程方面,民国十七年(1928年)教育部颁布《小学暂行条例》,次年(1929年)又颁布《小学课程暂行标准》,规定初级小学科目为党义、国语、社会、自然、算术、工作、美术、体育、音乐等;高级小学也如上,只是社会科中包括公民、卫生、历史、地理。每周教学时间:一、二年级为1140分钟,三、四年级为1320分钟,五、六年级为1530分钟。民国廿一年(1932年)又作了课程调整,不特设党义科,将其融化到国语、社会等科中,另加公民训练,增设卫生科,工作改为劳作,其教材分家事、校事、农事、工艺4项。每周教学时间也改为一年级1170分钟,二年级1260分钟,三年级1380分钟,四年级1440分钟,五、六年级1560分钟。民国廿五年(1936年)又以发展儿童身心、培养民族意识、培养国民道德基础、培养生活所必须的基本知识技能为主旨,再一次调整了课程,把社会、自然合并为常识,劳作、美术合并为工作科,体育、音乐合并为唱游科,取消卫生科,自四年级起算术加珠算。每周授课时间也作了改动。

    (2)中等教育制度方面

    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中学暂行条例》,次年颁布《高级中学暂行课程标准》,取消文理分科。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又公布《中学法》、《师范学校法》和《职业学校法》,教育部由此颁布《中学规程》、《师范学校规程》和《职业学校规程》。规定中学分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修业年限3年,可混合设立。初级中学生年龄为12-15足岁,高级中学为15-18足岁。师范学校修业年限3年,特别师范科修业1年,幼稚师范科修业年限2或3年,学生入学年龄为15-22足岁。师范及幼稚师范科入学资格需初级中学毕业;特别师范科则需高级中学或高级职业学校毕业。师范学校由县以上地方设立,特别师范科以附于师范学校为原则。

    各地方可设简易师范学校和乡村简易师范学校,修业1年,以初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有同等学力者为合格。培养各种专科师资,特许办理专科或专设学校。职业学校方面,分为初级和高级职业学校。初级者入学资格需曾在小学毕业或具有相当程度年在12-18足岁者,修业年限1-3年。高级者入学资格需小学毕业或同等程度年在15-22足岁者,修业3年;或曾在小学毕业或具有相当程度年在12-20足岁者,修业年限5-6年。职业学校初级以县市设立为原则,高级以省或直隶市设立为原则,机关、厂矿、社团、私人均可照章设立。

    课程方面,中学的课程照教育部在民国十八年(1929年)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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