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7-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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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7-1 (第2/2页)

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的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的规定,令出嫁女、新婚夫妻的子女甚至他们的孙子女无缘分到农用土地和家用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甚至“四荒地”(荒山、荒沟、荒坡、荒滩),农村内部新的不平等现象产生了,新村民们叫苦不迭。

    其次,农村家庭承包制将农村变得一盘散沙,农民们种不种田一个样,交不交粮和卖不卖粮一个样,各地农村涌现出大量荒地和懒散人员;化肥、农药、种子、农具、农机、柴油、机油、薄膜和耕牛等农资和农务普遍涨价,而农副产品涨价很少,谷贱伤农,许多中青年农民不得不远走他乡去打工糊口,忍受新兴资本家的剥削和压迫。

    其三,把土地分给农民单干,农民并没有得到什么好处,还不如人民公社时期的平等互惠。2006年全国统一减免农业税收以后,国家又决定按土地面积发放了农业补贴、农机补贴,全国的农业收成远远不如人民公社时期,农业专家袁隆平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讲“农民辛辛苦苦种一亩水稻的纯利润才七块五”。全国各地有许多农民承包责任田和塑料大棚因大亏损而自杀的。一方面国家财政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另一方面国家每年不得不花费巨额外汇购买外国粮食、油类和rou食品,尽管如此,农民们还是不买账,毕竟全家全年的总收入水平仍然偏低。

    其四,全国的新农村建设和征地圈地运动如火如荼,农民的大量土地被政府征收征用,大量收益被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分食,农民兄弟经济补偿所得无几,农民们怨声载道而状告无门,苦不堪言。

    其五,所谓“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因缺乏自主自由买卖土地的处分权和土地用途的自由选择权,并没有实权和应有的实惠。

    5.所谓“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并无特色:公有制不像公有制,私有制不像私有制,计划经济不像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不像市场经济,很难对之下定义。说它是土地所有权吧,其主体不知道是谁;说它是租佃制吧,也不存在收租人;说它是典权制吧,任何人也没有典当的权利;说农民是地主吧,农民自己不能自主买卖土地,也不能随便盖房子、卖房子;尽管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等数十部法律法规异口同声地说所谓“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而大多数农民却反说“土地是国家的”,反而不买“好心人”的账,实在是奇怪极了!更加奇怪的是,一个堂堂正正的社会主义国家,不敢面对现实,不敢坦言“土地是国家的”,不敢坦言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世界上有几个这么奇怪的国家,搞什么模棱两可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搞什么所谓“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不要以为资本主义国家、地区没有土地国有化。远的不讲,就说香港、澳门吧。香港、澳门这两个个地区,实行的就是土地国有化的制度。而经济组织和私人的地权,就是土地使用权,一般为99年的土地使用权。在香港、澳门也有农村,不存在“集体”这种组织。集体,本身就是一个含糊不清的概念。俄罗斯民法典就坚决地去掉了“集体”这个概念,代之以“自治联合体”、“经济组织”。而中国更加奇怪的是,本来如今的农村基本上属于单干制,少数属于经济组织(经济总社、经济合作社、经济分社),基本上不属于集体的架构,总是冠之以“集体”名称,你说奇怪不奇怪?

    第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概念也很不相同。

    八二宪法规定的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二元化、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私有土地使用权合并化等等,是通过两个步骤即两个条款来完成的,物权法则是通过直接借鉴和拆分宪法条款内容和分类条款设置的办法来完成的。从字面上粗看起来,宪法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与物权法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是一模一样的,但是两者之间有不少区别。

    物权法第47条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拓展到部分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挑战了传统的“城市/农村”架构及其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旧样式。说明了同为专有土地所有权,国家的可以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集体的土地,但集体不能征收城市及农村之国家所有的土地;说明了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实打实的并且可以向农村和城市郊区拓展的全能型土地所有权,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人不能自主自由买卖土地,不能自主改变土地用途和地产所有权的性质。

    物权法对于宪法规定的“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作了某种意义上的修正,理性成分和具体规定较多一些。

    物权法通过大量条款,把承包地列为用益物权,实际上也是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作为虚拟的所有权看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0条。

    相关名词:【农村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出台】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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