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2-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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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2-1 (第2/2页)

生性所有权也可以划分出专属、专有、专控、一般所有权等各个等级的派生性所有权,甚至于还可以划分出其中各个等级的制度信托所有权或者普通信托所有权。

    第二级:不动产用益物权。权能效力包括二级占有权、二级使用权、二级收益权共3项二级权能。

    其依附于所有权或者受制于信托所有权的次级物权。这种物权是依附所有权而存在的,独立性、对抗性、排他性和优先权、对世权、溯及权均次于所有权或者信托所有权。

    用益物权是对于所有权负责并承担一定的物权义务的,该项物权的成长消散肯定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当所有权的权能效力强时,用益物权的权能效力能够正常发挥;反之,用益物权的权能效力不能够正常发挥;当所有权或者信托所有权的权能效力丧失时,用益物权的权能效力也会跟着丧失。

    按照权能效力等级递减原则,二级权能效力自然弱于一级权能效力。用益物权中也包含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大权能,名称也一样,却是不能与所有权相提并论的。用益物权的独立自主权、对抗权、排他权和优先权、对世权、溯及权均不如所有权的这些权利,用益物权请求权也就不如所有权的请求权。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更是直截了当地保护所有权人,对于保护其他权利人的规定相对地要少得多。

    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最容易混淆的就是占有权。

    所有权的占有是法定的占有。这种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还可以是委托占有。这种占有权是主占有权。

    用益物权的占有是事实的占有。这种占有权是次占有权。

    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之所以最容易混淆,常常因为所有权人将标的物移交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后就隐身了,第三人和不明就里的人总以为用益物权人是所有权人。这种混淆的现象,在土地权益上显得相当突出且相当普遍。

    不动产用益物权与动产用益物权两者之间的权能效力,也是有一定区别的。不动产用益物权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占有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标的物时间相对较长,中国物权法规定农地承包租赁期可达30年至70年。久而久之,许多佃农形同地主,许多用益物权人形同所有权人。而动产用益物权中类似以上情形就少得多。不动产用益物权所占比例大于所有权所占比例,而动产用益物权所占比例就不一定了。许多动产标的物不能为用益物权人占用太久,否则就会灭失,如有的一次性消费品(动产)甚至只能被占用几天、几小时的短促时间。按照不动产用益物权权能持续长久的特征考量,它比动产用益物权权能的持续效力要强得多。

    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委员、陈华彬教授指出:“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其一,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占有之公示力仅能表现出极简单之法律关系,而登记公示力对于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也能表现。现代各国民法,动产物权种类较少,而不动产物权种类较多,其原因在此。用益物权为具有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物权,应主要以不动产物权为其标的物,可借登记以为公示;其二,动产物权种类至为繁多,数量亦至为零碎,而其价值原则上总是较不动产为低,因而如有需要,尽可买为已有,即使偶有利用他人动产之必要,亦以采借贷或租赁等债之方式为已足,而不必依赖用益物权。”(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239页)

    政策性物权方面,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类物权大大优于民间组织或者个人的一级物权,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国防资产被政策优先确定为国家独有。如果包括国际公海海域的国家用益物权就不同了,因为国际公海海域辽阔浩瀚,就意味着国家的用益物权总体上总价值量上仍然大于民间组织与个人的用益物权。问题在于,国家公海海域用益物权大多数在于沉睡状态,需要努力激活它。

    用益物权的3项权能,可以看作是物权质量的3项质量标准,简称3Q。达到了3Q级,仅缺乏任何子项处分权,用益物权才是处于圆满状态的第二级物权。

    [公式5]用益物权效力=用益物权全部权能的效力=3Q级效力=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100%的用益物权圆满程度

    以上公式,是用益物权的通用性公式。除此之外,还有信托用益物权公式、派生性用益物权公式、派生性信托用益物权公式等几大类别,限于篇幅,此处不作赘述,等到以后的用益物权篇章条款中现作专题研究。

    除了所有权、用益物权两大系列的物权权能效力以外,还有用益权、一般使用权、享用权,以及担保物权等系列的物权权能效力与公式。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0条。

    相关名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实问题】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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