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4-1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4-1 (第2/2页)

郊区的土地,国家对其土地权利的限制。集体的土地,包括农耕地、林地、山地、草地、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滩涂和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和其他地种。此处的名义取得,是指集体并不拥有土地,集体成员才拥有土地;此处的事实取得,是指集体事实上拥有土地,集体成员也拥有土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类别

    依据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集体的土地有历史遗留得来、归公得来、政策分配和土地调整得来等几大类型。

    第19条~25条的规定如下: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人民公社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据第二章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禁止集体与个人买卖土地,是原则上的限制。

    2.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1)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2)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3)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3.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的,或者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别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4.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1)签订过用地协议(不含租借);

    (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中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3)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发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5.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6.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是确认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部门法,如果集体占有的土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集体无自己的处分权。这些规定,在许多法律法规中有完整的条文。

    古今中外的历史一再的证明,土地所有权不仅仅是国家集权制最突出的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而且是中央集权制最突出的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中国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长达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土地所有权制度基本上是突出土地所有权国有制的,是利大于弊的。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保障了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制和中央集权制,对于保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好处多多。不过,土地的自由买卖,以及农民阶级的赋税过重,其弊端是难以估量的。总之,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是个前提,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特别是城市化、工业化阶段,完全可以通过制度的完善来兴利除弊,使得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人的地权得到最合理的配置。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0条

    相关名词:【物权法的法制效力】【物权法的综合效力】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