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2-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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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2-1 (第2/2页)

权利,即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皆能全面行使。这就证明,此类法人财产权,性质上不同于企业法人所有权。团体法人的物权价值、物权地位、物权方向与物权关系,与企业法人的有相当大的差异与差距,不能同日而语。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泛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宗教团体法人等等。其中,机关法人的主要物权模式是对于国家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个别机关法人(如司法机关法人)有收益权,个别机关法人(如财政机关法人)有处分权,均为制度信托式物权。事业单位法人的主要物权模式是对于国家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如参公和全额拨款式事业单位法人),有的事业单位是对于国家财产的限制性但专控的信托所有权(如半拨款式事业单位法人),有的事业单位是对于国家财产的少限制性并专控的信托所有权(如自负盈亏式事业单位法人),均为制度信托式物权。集体的事业单位法人,大概也可以划分为全额拨款式事业单位法人、半拨款式事业单位法人和自负盈亏式事业单位法人,均为制度信托式物权。社会团体法人如下所示。宗教团体法人财产来源与支配方式比较复杂,物权法权威解读版本和通说中基本上避而不谈。

    二、一般分类

    所谓团体法人,从所有制上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公有制团体法人。

    1、政府公有制团体法人。如机关团体法人、事业单位团体法人。主要指机关团体中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学术组织及其他组织。财产来源于会费、团费、学术组织费和政府的拨款,不能如企业法人那样行使物权,只能是有限度的财产占用权和信托支配权。

    2、集体公有制团体法人。如集体事业单位法人,包括集体组织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文化室等财产。要分清公益的、半公益的和有限度的自益性财产支配权。集体公有制团体法人大多数不能如企业法人那样行使物权,只能是有限度的财产占用权和信托支配权。

    第二类:社会团体法人。

    1、人民团体法人。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分布于各个区域各个基层单位,以及大中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人数众多而不断增加。财产来源于会费、团费和政府、企业的拨款。人民团体法人不能如企业法人那样行使物权,只能行使有限度的财产占用权和信托支配权。

    2、社会公益团体法人。如红十字会、慈善会、希望工程基金会等。此项财产委托人是捐资捐物权人、彩票购买权人和其他的慈善人员,受托人是团体法人包括他们的工作人员在内。委托人有权在捐献前与受托人订立财产专款专用或者专物专用合同,有权监督批评团体法人和举报他们的违规违约行为。社会公益团体法人不能如企业法人那样行使物权,只能行使有限度的财产占用权和信托支配权。

    3、专业团体法人。如律师协会、工商联等。分布于各个城市和县城,财产来源于会费、赞助费、学术期刊收入等,某些专业团体如工商联等财产来源广泛与充裕。专业团体法人不能滥收费用,随意挥霍浪费其占有的财产。专业团体法人不能如企业法人那样行使物权,只能行使有限度的财产占用权和信托支配权。

    4、学术研究团体法人。如法学会、政工研究会、哲学研究会等,政府全额拨款或者参公待遇的科学院、研究所等学术研究机构除外。分布于各个城市和县城以及大中型国有企业,财产来源于会费、赞助费、企业扶持、学术期刊收入等。学术研究团体法人不能如企业法人那样行使物权,只能行使有限度的财产占用权和信托支配权。

    5、宗教团体法人。如佛教协会、道教协会等,分布于各个地方但数量不多。财产来源于协会费、赞助费或者政府拨款,更突出专款专用和文物保护、宗教保护的功能。宗教团体法人不能如企业法人那样行使物权,只能行使有限度的财产占用权和信托支配权。

    以上第一类团体法人,即公有制团体法人,其财产权应当属于公有信托型财产权,包括公有信托型财产占有权、公有信托型财产使用权、公有信托型财产收益权、公有信托型财产处分权,因为不同于企业法人所有权,财产权的各项权能均会有相当程度的严格控制,应当定义为“公有信托型财产支配权”或者“公有信托型财产管领权”。公有信托型财产支配权的主体分别是该国家或者集体的团体,财产所有权分别是国家、集体。国家、集体的所有权,亦称之为出资人所有权。这种出资人所有权本身是属于人民信托型所有权,就是说,政府所管领的此类财产,根本上属于全民的财产。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9条

    相关名词:【社团法人信托财产的保护】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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