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4-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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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4-1 (第2/2页)

类共有权。但是,没有楼顶平台的最顶一层的天花板的业主,可确定为该业主的基本专有权(作广告牌等营利活动除外);最底下一层没有下层业主的楼板,可完全确定为该业主的专有权。楼板、天花板相邻关系,就是相关业主所有权与共有权的相邻关系,从楼板向下发力损坏楼板的,由上层业主向下层业主负责赔偿损失;相反地,从天花板向上发力导致天花板损坏的,则由下层业主向上层业主负责赔偿损失。类似于上下层相邻关系的业主专有权与类共有权,还有左右墙壁(包括内墙壁与外墙壁)相邻关系的业主专有权与类共有权,不再一一赘述。

    科学地地界定业主专有权与业主共有权以及类共有权是至关重要的。有的学者将楼板、天花板、隔墙一分为二来分别界定业主各自的专有权是不妥当的,专有权的标的物是整体的,怎么可以切开两半而区分呢?也有的学者将业主建筑物外墙完全划分为共有,排除其专有权性质,这也是不切合实际的。业主购买商品房的付出,不仅仅是限于室内部分的付出,包括了外墙建筑与装饰部分的付出,为什么不能成为业主的专有权部分呢?

    总之,专有兼共有型混合专有权,是伴随着多个楼层多个业主上下左右相邻关系的专有权与类共有权。其基本特征是,业主的个人专有权为主物权,业主的相邻共有权为从物权。

    二、一般分析

    所谓业主,其本义就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是古为今用的不动产所有权词汇。中国自从宋代开始,便开始区分了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不动产主要指田、宅。田谓之产,田主权即地产所有权。宅谓之业,业主权即建筑物所有权。地产所有权人、建筑物所有权人,均可通称业主。动产包括六畜、奴婢,有时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矿物、植物,还有货币、有价证券,这些被称之为物主权。

    所谓所有权,是清末民初以来的西方泊来品,在某些地方是含糊不清的概念,不如中国古代业主权、物主权的概念来得实际。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实际上是将不动产所有权概念中西结合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于是“所有权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采用“业主”这个词汇,而中国大陆与香港地区是为特例。香港地区制订的《多层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条例》中的“业主”词缀词义,跟中国大陆的也基本相同。据《物权法(草案)参考》第205页介绍:有关国家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表述不完全相同,法国称为“区分各阶层不动产之共有”或者“住宅分层所有权”,德国、奥地利称为“住宅所有权”,意大利、英国称为“公寓所有权”;美国各州名称不一,有称“公寓所有权”或者“单位所有权”、“水平所有权”;瑞士称为“楼层所有权”,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日本于1962年颁布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法》,现有138条,并全文收入《日本民法典》之中,解决了“日本物权法”(现有243条)的不足之处;并把原先的《不动产登记法》(现有241条)和后来的《假登记担保契约法》(现有62条)一并收入《日本民法典》之中,形成了相对完备而系统性的不动产法律体系。

    中国物权法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前面加上“业主的”定语,有着特定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区分业主与非业主的前提条件。如商品房门前的绿地、道路归谁所有?商品房中的车库归谁所有?商品房中间的商铺归谁所有?所有这些,如果法律规定了归购买商品房的业主所有或者共有,就要排除开发商所有。另外,“业主”也排除了租赁建筑物者、临时借用者在外,这也是必要的。第二层含义,是区分业主专有权与共有权的前提条件。一方面,业主的专有权是不依赖于他方业主而独立存在、独立自主的权利,与不相关的业主是相互排斥的;另一方面,业主只有在分清各自的专有权利与义务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分清各自共有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建筑物专有权的保护与限制,适用于合法占有的保护与限制、购房合同的保护与限制、登记生效的保护与限制、经营谋利的保护与限制、相邻关系的保护与限制、地役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与限制、公序良俗的保护与限制、物业管理的保护与限制、共同利益的保护与限制、使用期限的保护与限制、担保物权的保护与限制、物权请求权的保护与限制。所有的保护是前提,所有的限制是手段。限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建筑物的专有权和共有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70条

    相关名词:【业主建筑物共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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