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3-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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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3-1 (第2/2页)

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这里要求产权转让时,业主专有财产转让时,共有财产和共管权一并转让,“从物权随主物权转让”和“管理权随财产权转让”成为限制转让的通用性规则。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商限制”规则不是禁止经商,而是有条件地谨慎地允许经商。

    2、对于共有部分的零物权限制

    尽管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物权属于延伸物权,共有权人行使权利时似乎是“若即若离”式的。问题的另一方面,权利人行使共有权、共管权也会被共有、被共管,不附加任何责任与义务的权利几乎是不存在的。对于专有部分的零物权限制和对于共有部分的零物权限制,统统被纳入零物权限制或者禁止之列,同样是理顺业主们物权关系,倡导文明、建设和谐小区的需要。同样地,所有零物权,是不可获得、不可行使的恶性权利,可以利用“一票否决权”来予以坚决禁止。

    譬如,不得于公用部分之非法占有或任意堆放物品侵占通道;不得私自设置庭院、阳台或停车场等违章构建物;不得饲养有危害或困扰他人之虞的动物;不得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不得向公共场所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水污染物、空气污染物、光辐射物、电磁波辐射物等有害物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得擅自侵占城镇公共绿地或者属于个人的绿地;不得擅自侵占城镇公共道路或者属于个人专用的道路;不得擅自出售、附赠、出租小区公共土地、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公共车库、公共车位;不得以行使共有权、共管权为名侵害公共的或者他人的权利;不得拒付物业管理费、卫生费、供暖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有损于公序良俗的其他行为。业主行使共有权和专有权、共管权时,一切越权、侵权行为均视为违法乱纪行为,需依法依规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对于共有部分的零物权限制,适用于对于专有部分的零物权限制的基本概念,而限制范围更有所扩大。概括起来,需要再强调五点:一是业主不能擅自管领、支配、占用、处分属于共有部分的财产,更不能侵占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二是业主的行为必须讲文明、讲道德、讲卫生、讲安全、讲纪律,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约制度和公序良俗;三是业主个人不能凌驾于其他业主之上,剥夺他人的物业权利,影响他人的生活秩序;四是业主们行使地役权,以不干扰相邻小区业主土地使用权为限;五是业主们行使所有权,要与物业管理公司搞好相邻关系。

    3、混合的零物权限制

    混合的零物权限制,是指普通物权规定的混合的零物权限制。受篇幅所限,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所限制的规定忽略不计。

    混合的零物权限制,是从财产权到人身权,从专有权到共有权、共管权,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到相邻关系的地役权、人事权等各个方面的限制。

    物权法第83条是对于业主专有权、共有权和共管权均有限制的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于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管理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89条至第92条规定,对于建筑物商、相邻关系的业主或者其他当事人行使权利时的限制,保护权利的通风权、采光权、日照权和用水权、排水权、通行权、铺设管线权及其设备与人员的安全权,不得随意排放固体废物和不可称量的或无形的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关于侵权责任的追究,《侵权责任法》有明细的规定。

    尽管本条款的对象是业主,但是,本条款的法律效力决不是仅仅针对业主的。业主的亲戚朋友、业主建筑物的承租人及其他所有的居住者、当事人,同样适用于本条款和其它相关的条款。业主的亲戚朋友、业主建筑物的承租人违反本条款规定,在一定情势下,业主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共有部分的零物权限制和对于专有部分的零物权限制,不仅适用于业主,而且还适用于一切关联人。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72条、第71条、第77条、第83条、第89条至第92条。

    相关名词:【业主建筑物专有权的限制】【业主建筑物共有权的限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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