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6-1 (第2/2页)
普通物权法或者普通民法组成。 物权法出台前的情势是,许多业主、物业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是引发邻里纠纷的重要现象。对于这些,有的在民法通则中有少许规定,而绝大多数还没有具体规定,并且侵权责任法也没有颁布,建议物权法对此问题作出规定。立法机关采纳了以上意见。 (一)基本义务与基础权利 基于业主之共有权、共管权、共决权、自治权以及物权管理人之协管权等多种权利的配合默契,业主的基本义务与以上各种权利共为一体配合默契。本条款列举的诸如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禁止性规定,是法定的明显的主要义务;邻里和睦、礼貌待人、扶老携幼、见义勇为、互相帮助等道德规范,则是法定的隐性的附带义务。所有这些义务,既有业主共同的义务,也有社会共同的义务,都是每个业主如影随形的永久性基本义务,不是随便可以拒绝履行或者怠慢履行的义务。任何人不论其职务高低和身份贵贱,应当一视同仁地履行所有的义务。 基于常规性物权保护请求权和人身权保护请求权考量,切实履行义务的业主可以成为维权的权利人,检举揭发违法乱纪和违约者的不法或者错误行为,维护自己和业主朋友们的各种合法权益。 依照本条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监管业主、物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侵害财产权、人身权的主要权力组织。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之特定物权请求的应当不受诉讼时间的限制。 业主的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相邻关系、对世关系可以涉及到很多方面,不止限于本条款甚至于不止限于本整部物权法。 如《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以上行为,无论未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负作用肯定是有的,主要妨害到业主们的通行权、行车权和道路与场所的清洁美观权、安静的休息权,业主们可以参照“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之特定物权请求权之办法限定时间恢复原状,并妥善处理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
业主的权利往往是与义务联结在一起的。一般而论,享受的权利越大或者范围越宽,所承担的义务就越多。不附加条件的权利是几乎不能立足的,当事人履行的义务越少,自动放弃的权利就越多。 (二)纪律约束 业主的基本义务主要为自律性义务,其次是共律性义务、他律性义务。 1.自律性义务 自律性义务,是业主自己给自己约法三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自己管束自己,自己的行为与后果由自己来认真负责。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责任或者委过是非、概不负责。自己,包括业主本人,还应当包括业主的全家人甚至于临时居住的亲戚朋友。业主本人的责任是直接的完全的责任,业主本人的家人甚至临时居住的亲戚朋友的责任是连带的责任。 2.共律性义务 共律性义务,是业主相互之间约法三章,邻居与邻居之间、楼层与楼层之间、楼房与楼房之间约法三章。除了公民守则、居民守则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章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外,还应当适时地补充一些土规约。如果业主觉得不好亲自出面进行规约,可以直接向物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便于统一实行。 3.他律性义务 他律性义务,是业主相互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相互监督、共同遵守纪律与遵守合同的义务。重点对象是商品房住宅小区、住改商小区。这些小区的居民或者外来从商人员来自五湖四海,各色人等与各种不确定、不安全因素都有,要在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相互监督基础上,将外来人员作为重点对象来监督。与此同时,也要建立外来人员相互监督机制,也就是通常据说的某某责任制—防火防盗联保安全责任制、文明礼貌责任制、物业监管责任制、节约用水用电责任制、计划生育责任制等等。 相关规定:物权法第83条 相关名词:【业主基本义务范畴】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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