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8-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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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8-1 (第2/2页)

社会的排水问题,集中于水源污染和水患灾害二大矛盾焦点之上。有人认为地球上的水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遏的,于是就大手大脚地使用水、浪费水。有的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随意地向地表、地下和水源上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污水,破坏他人美好的生产、生活。所有这些,都是不文明的行为,成文法和习惯法均予以坚决制止。地球人口骤增,工业化、城市化迅猛发展,导致全球气候异常,骤冷骤热,厄尔尼诺气候施虐全世界,农业的水患灾害频仍,排涝、排渍、抗洪、抢险,不断地考验每个地区的政府与人民,同时,雨季的排水权纠纷也不时发生。

    传统民法将排水权和义务仅仅锁定在农业社会的狭隘思路上,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客观需要。排水的权利与义务一直可以延伸到千家万户,法律法规的适用也不仅仅限于民法通则、物权法这样一些民法范畴的规定,而行政法范畴的规定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

    (一)民法意义上的排水权与义务

    按照习惯法,高地权利人为使其浸水、渍水之地排除水害或者排泄其他用水至公共通道时,可以使水通过低地。但应选择于低地损害最小的处所和方法来妥善解决。对低地仍有损害的情况下,应给予补偿。水流因事情突变而在低地阻塞时,高地权利人为保障自己的排水,有权以自己的费用在低地建造疏通积水的必要工事。但对费用需要分担的和另有习惯的,从其习惯法。

    排水权人为引水、排水通畅,有使用邻地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义务。邻地设施的权利人有为排水权人排忧解难的义务,为公益事业的排水提供便利和物资上的援助。排水权人为疏通其所在地的积水,可以使用高地或者低地的过水场地和工作物。排水权人应按其受益的程度,负担该设施的设置及保存费用。排水过程完结以后,排水权人应当恢复相邻土地和设施的原状,排除对他人的妨害。

    行使排水权应当顾及左邻右舍,不能滥用权利。房屋的业主应当将雨水排放到下水道里,不能排放到他人的屋顶上或者他人的宅基地里。

    (二)专门法意义上的排水权与义务

    专门法意义上的排水权与义务,散见于水法、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例之中,强调以行政手段来介入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管理,明确权利与义务,对于侵权、失职、渎职责任的当事人的法律处罚均有相应的规定。

    1.水资源的所有权与权利人的义务

    (1)所有权归属

    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2)用水、排水的总规则

    水法第4条至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各种效能。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其他的,还有工程排水、开矿排水、围垦排水、防汛排水、抗洪排水等应急排水等内容,水法都有专章专门规定。

    (3)用水权人与排水权人行为规范

    水法第7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于第28条相关内容的再次声明。

    此项规定,将“公共利益”这个中心词、关键词嵌入其中,并排在前面,比较周全而合理。物权法重视用微观分析法来规范微观相邻的排水权人的行为规范,水法重视用宏观分析法来规范宏观相邻的排水权人的行为规范。两种相邻关系的排水权概念是有所区别的。

    2.行政责任法

    水法第75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四)在水事纠纷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水污染防治法惩治侵权责任更加严厉。除了沿用水法的责任以外,还增加了罚款、刑事责任等项内容。水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单位或者个人排水的不良、违法行为而专门设立。应当引起大家格外重视,地方法院应当有所作为。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86条

    相关名词:〖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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