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1-1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1-1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1-1

    相邻施工作业安全义务要点

    一、基本理念

    相邻施工作业安全义务的最显著特点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义务第一、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和人人有责,任何单位与个人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搞特权化和特殊化。安全保护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化道理是一样的。诚然,安全保护中包含了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中也包含了安全保护,都包含了财产保护和人身保护,都是人人有权、人人有责的普世价值。

    此项重点规定,由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建筑法、安全法和技术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分别规范与控制,是相邻不动产之财产权保护和人身权保护二合一的施工作业安全义务。

    相邻施工作业安全,即“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的义务,主要包括在相邻地方的施工、安装作业方式与安全义务。其法律规范与核心理念,是义务第一、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和人人有责,绝对不可以将权利凌驾于义务之上为所欲为。

    随着城镇化建设和私人房屋建设的大规模、多样化开展,地面、地上、地下各种相邻施工作业地点热火朝天地铺开,相邻施工作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任何一种相邻施工作业安全义务,也不仅仅针对民事主体客体而言,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同样地负有相邻施工作业安全义务,只能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公共利益优先”为由搞特殊化。在权利与义务、诉权与辩护权和诉讼期间方面,各种当事人或者关系人、连带关系人等,均适用于同一法律尺度。

    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每个责任人、负责人、当事人和关系人都是统一法律尺度、统一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即使是在抢险救灾等应急救援情势下同样如此。

    二、一般分析

    相邻施工作业安全义务的要点,除了以上注意事项以外,还有以下注意事项。

    1.挖掘土地作业的安全义务

    不动产相邻关系挖掘土地作业,是不动产权利人利用他人土地行使地上地役权、地下地役权及其他土地利用权或建筑物利用权的主要形式之一。其中,地下挖掘土地作业的安全系数,应当高于地上作业的安全系数。这种作业方式,是最容易造成他人包括自己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事故的,为了自己和为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每个责任人、负责人、当事人和关系人都要格外小心谨慎。

    如挖掘土地打建筑物地基作业,挖掘土地修筑公路、铁路、地下铁道、隧道作业,挖掘水沟、水池、地窖作业或管线安设作业,以及其他不动产施工的开挖、掘进、平整、动土作业,必须注意作业安全,要注意避免相邻土地、建筑物发生动摇或动摇危险之虞,或者致使土地上的设施受到损害。

    挖掘土地的处所,包括不动产权利人自己使用的土地和他人使用的土地,也包括地上挖掘和地下挖掘。不动产权利人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施工作业,稍有不慎,也会造成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损害。如果在本土挖掘地基,与相邻的地基、建筑物靠得太近,且挖掘得很深、地基四周防护墙壁固紧不牢固,或者防护墙壁经雨水浸渍而松动,或者地基地质松软,容易造成相邻土地、建筑物动摇或者松垮。如果在他方土地上挖掘水沟、水池、地窖作业,土地、建筑物动摇或者松垮,也是与作业面大小、地质松软程度、施工质量和建筑物接触距离相关联的。

    影响挖掘土地安全,主要的盲点,在于毗邻之处由浅入深挖掘地基、拆迁旧建筑物并挖掘地基,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修建地上公路,地上和地下挖掘水沟、水池、地窖作业,在他人土地的下面修建地下铁路、隧道等建筑工程。物理作用力方向,由地土的开挖、掘进、取土、搬土,持续拓展到纵深的他方土地的地上或者地下;如果违反施工cao作规程,施工技术不过关,将会导致对方土地动摇、裂谷、塌陷,并由土地塌陷发力于建筑物的动摇、崩裂、垮塌,造成他人不动产损失或者人员安全事故。

    《瑞士民法典》第685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在挖掘或建筑时,不得使邻人的土地发生动摇,或有动摇的危险,或使其土地上的设施受到危害。”就是说,挖掘作业安全或者建筑作业安全,一定要使邻人使用的土地、房屋免除动摇、损坏、倾倒、塌陷、毁灭之危险。

    2.建造建筑物作业的安全义务

    建造建筑物作业的安全,似乎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地说,建造建筑物作业,包括了从头到尾一整套施工作业,从挖掘土地到取土、运土、打地基、施工建筑物框架、装修、铺设管线、安装设备等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也包括拆迁旧建筑物重建新建筑物施工过程的安全。狭义地说,仅指施工建筑物框架、装修两个部分的安全。

    建造建筑物作业的安全,从物理作用方向上说明,(1)是不动产权利人从已方土地向他方土地扩张而发力,并且消除安全隐患;(2)或者说,是不动产权利人从已方建筑物向他方建筑物扩张、动摇而发力,并且消除安全隐患。第(1)种情形,这里排除“挖掘土地”这一施工方式,因为这是本条款的一个专项议题。

    如果说,不动产权利人自己的建筑物发生沉降、动摇,导致相邻建筑物沉降、动摇,就是由建筑物发力至土地,由土地发力至他人的土地、并由他人的土地发力至他人的建筑物而发生相邻土地的沉降、相邻建筑物的动摇、开裂甚至垮塌。这就是第(1)种与(2)种情形综合、连锁反应的情形。

    如果说,第(2)种情形单独发生,可能性在于:业主拆迁旧建筑物时,实施爆炸或者人工拆迁不慎时,导致他人的建筑物或者土地动摇、开裂甚至垮塌;业主建造的建筑物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