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4-1 (第2/2页)
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管理,有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人事权的主体非一般负责人可比。其主体盖由共有权人担当,即使委托他人来进行信托式、中间化管理,背后的总负责人依然是共有权人。二是人事权的主体即共有权人,非一般权利人。其主体集合了人员管理权、事情管理权、财产管理权、共有物管理权于一身,进行立体化管理,不是单一式管理。三是管理模式为共同管理,管理权是共同的、民主的、自治的管理,既不同于国有企业的层层分解式管理,也不同于个体企业的独立自主式管理。本条款规定,共有人管理共有的不动产与动产,可以按照约定的办法来进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这为共有物的管理主体、管理方式、管理规则都给予了定位。 所谓人事权,就是共有人对于共有物进行事前规划、事中动静、事后完善的一整套人事处理的权利,以管物为中心,进行管物又管人、管事、管财、管权,并且一体化地管理到底。其系统工程控制模式,就是“四全管理”:共有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管理。这并不是说,只有现代化管理模式才是这样的,传统的管理模式也是这样的。全员、全面管理机制,赋予共有人的不仅仅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和职责之所在。 有专家学者认为:本条规定的对共有物的“管理”是一个外延宽泛的大概念,包括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则不属于对共有物管理的内容,在本章中另行规定。 诚然,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管理,确实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以至包括重大修缮。但是,这种解释是不全面的。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该定义与本条款的一般原则相悖。本条款的中心思想,给出了一个一般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特定条件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通观全文,是总括性规定,不是分述性规定 首先,管理是针对多个门类、多个项目宏观管理的内容,不是专门针对某一门类或者某两三个项目微观管理的内容。 其次,该定义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情形是,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远远不限于“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三大块内容,如果说是概括性描述,同样地概括不了其他诸多的内容。 其三,该定义仅限于低级层次的管理。按照该定义理解,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只能是局限于低级层次的管理,不包括中高级层次的管理;只能是单方位的管理,不包括全方位的管理。我们已知,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伙共有等共有关系中有大量出资、投资、财产变现等生财、理财之类的管理,不动产相邻关系中也有少量生财、理财之类的管理。这些管理内容,才是主要的并且是涉及中高级管理的内容。舍弃主要内容而单列次要内容,概念的外延就不周延,定义就不准确。
其四,该定义“管理”纯粹从物的使用寿命来衡量。本来“使用方法”一项中应当包括这些投资理财内容的部分含义,该定义却不包括共有物投资利用的内容。该文所说的“管理”就是维持共有物的完好状态,就是纯粹从物的使用寿命来衡量“使用方法”,物的保存、简易修缮也是纯粹从物的使用寿命来衡量。这些说明了该“管理”的定义过于狭窄,也不利于大家统一认识。 其五,该定义的论据轻重倒置。比如,甲乙二人共购一辆出租汽车并获得运营权的例子,汽车的保存、保养是技术管理,而汽车的购买使用并赚钱是投资管理,虽说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上的联系,但投资管理是主要方面。共有物的保存、保养、保管以及使用方法、简易修缮等行为不是目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有物的价值、使用价值或者为了物的增值。而管理不仅仅为了履行一般权利义务而管理,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管理。如果存在两个以上目的时,是有计划按步骤地管理,一步步地为完成终极目标而管理。 其六,如果物权法第96条规定的“共有物管理”是单指“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那么就应当在条款中明确规定。既然没有明确规定,则肯定容易产生歧义。如果我们没有看到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就根本不知道此条款关于“共有物管理”到底是什么意思。 如果大家私下将“共有物管理”扩大到共有物处分和重大修缮及其他管理内容,结合第97条等条款的规定来一并理解,应该是不会错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6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共同管理权〗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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