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5-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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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5-1 (第2/2页)

。夫或妻愿意单独负担的除外。

    如果夫或妻不愿意单独负担,作小幅度调整时,参照以上第二点的办法执行。

    第四,夫妻收入水平不基本相当、系统负担也不相当时,可选择或者放弃“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并作大幅度调整。夫或妻愿意单独负担的除外。

    如果夫或妻不愿意单独负担,作大幅度调整时,可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选择“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让强势者一方出资大头,让弱势者一方出资小头。另一种是是放弃“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让强势者一方全部出资,让弱势者一方全部不出资。

    以上四种基本方案的设计,主要从维护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男女平等的权利关系来综合考量的。原则上,要向弱势者倾斜,让强势者作出让步。每个国家都是注重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倡导男女平等的良好风尚,反对不合理的负担以及错误的离婚,禁止“******”、“包二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夫妻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与合伙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是有所不同的,毕竟家庭共同体与经济共同体是“内外有别”的。

    如此说来,本条款的旨意,更适合于合伙的共有关系。以权利与义务的对接补偿而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钱有势者应当说可以尽量地多出资、多负担,然后,在财产使用权方面给予对方(他或她)应有的照顾;反之,在财产使用权方面给予对方(他或她)应有的让步。而在合伙关系中,所谓的补偿,除了财产使用权的补偿以外,甚至于可以涉及到财产所有权的补偿,例如本文第二题(“我要出”的权利与义务)所示的那样。

    2.家庭成员负担

    此处,家庭成员之间,现撇开夫妻关系的共有关系不谈,因为以上专门讨论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实际上,家庭关系是以夫妻关系为圆心成扇形向外辐射的。单子女与多子女的、单上辈与多上辈家庭关系是不相同的,经济条件好的与经济条件差的、系统负担大的与系统负担小的家庭关系也是不相同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分家以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的问题,原则上应当参照夫妻关系的进行,如果需要调整,可以作小幅度的调整。

    应当重复明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其指导思想,应当以家庭和睦相处为基本原则,可以要求有钱有势者多承担点管理费用,让无钱无势者少承担点或者不承担管理费用。

    第二,在财产使用权方面,给予多承担费用的一方以尽量照顾。至于在财产继承权方面是否给予一定照顾,双方或者多方可以事先约定。事后约定的,也可以视为有效。但是,有钱有势者多承担点费用的一方,不能以要挟的方式,不能以过分的权利获得为要件而放弃应尽的义务。

    第三,连带的权利、义务,也可以与系统的权利、义务一并考虑。假如,无钱无势者少承担点或者不承担管理费用的一方,可以劳动付出、照顾老人小孩等天伦之乐来抵偿家庭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这一条,在农村比较管用。

    在农村,分家以后的家庭,或者没有分家的家庭,权利—义务置换的办法是很多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劳动力三个要素,以及其他的系统费用因素,都可以进行置换。按照传统的农村家庭关系来执行,好多家庭矛盾可以迎刃而解。中国向来是讲究“男主外,女主外”的,向来主张男人养妻儿老小,向来主张“有钱出钱,有力出力”。

    第四,分家以后的家庭与没有分家的家庭,其共有关系只有紧凑与松散之分,不能说完全断绝了家庭关系。从大局出发,需要尽义务的一方,也不能以过分的权利获得为要件而放弃应尽的义务。

    例如,张甲、张乙兄弟二人分家以后,哥哥张甲家困难,苦于房子漏水厉害又无钱修缮,弟弟张乙有钱就应当尽义务出资帮助哥哥将房屋修缮好。尽管兄弟二人不住在一起,仍然应当视为新的家庭关系,并且,这种义务性出资,也可以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义助。

    前面讲到,本条款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合伙关系。假设,夫妻二人经商办企业的合伙关系,出现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问题,到底是按照纯粹的夫妻共有关系、还是按照合伙企业的共有关系来负担,这两个问题都无所谓。

    但是,如果是兄弟姐妹之间合伙办企业的合伙关系,与夫妻二人经商办企业的合伙关系,应当又有所区别。确切地说,应当注重企业合伙关系的一些法则,这样就可以更有利于企业的正规化管理。但是,他们如果约定,按照家庭关系的那一套来办理,这是他们的自由选择,也未尝不可。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8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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