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2-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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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2-1 (第2/2页)

分割,也是在共有物分割不方便、有困难、有争议或者其他原因存在时,共有物的分割难以进行,或者实物分割将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并且出现了新的情况,需要调整实物分割与变价分割的利害关系,因此采取折价分割的办法。折价分割有几种情形:其一是,一方愿意实物分割,另一方不愿意实物分割,经过商议,不愿意实物分割的一方可对应于该实物的价金,将允许出卖的共有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而取得货币分割。其二是,合伙人的人数或者按份额权利折抵的“加权人数”多于可分割的实物时:或者取得实物的一方折价处理,取得实物者不得对价的钱,未取得实物者得对价的钱(从现金库存中支出);或者再出卖其他实物,来充抵不足实物上的余缺,弥补先前欠分割部分的不足。

    五、物权分割

    物权分割,是共有人对于特定共有物统治权、控制权、支配权变通共管的一种形式。

    当共有人多业并举时,他们内部可以分工协作,此时,就由集权共管变成了分权共管的局面。例如,某合伙企业有物流,也有物业,他们约定分为两摊子来承包,这就是承包权的分割,并由承包权的分割连带共有物的权利分割。假设物业承包这一摊子出租房屋谋利,就有了共有物的出租权,也是作用权;将住房改装成商铺、商场、写字间再出租,就有了共有物的出租权,也是利用权。

    当共有人拥有债权时,可以约定以出卖债权的方法来分割财产或者债权。债是拘束人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债的本质并不是要请求某物或某役权,而是使他人给与某物、为某事或某物的给付。共同债权的出卖只有在其尚不能收取时,才是准许的。可以收取的,任何一名共有人可以请求共有收取。债权形成的对象种类繁多,实物、货币、汇票、本票、债券、提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和商标注册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总之,所有这些能够兑现成货币、实物和其他可接受的权利的,均可以在共有人中实行分割,或者说实行物权分配与再分配。

    六、他共物权或准共物权分割

    传统物权法对于共有物分割是呆板的规定,为了省篇幅或者省麻烦,只突出共有份额所有权式分割,很少关注他共物权或准共物权分割。实际上他共物权或准共物权分割,是个交叉物权关系或者交叉法锁关系的共物权分割,是更加复杂的分割形式。

    他共物权,是指共有所有权以外的共物权,如共有用益物权、共有担保物权和共有信托物权等。物权法第105条规定了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为“准共有”的类型,但没有将信托物权作为“准共有”的类型对待,这是当代物权法理学空白点的缘故。其实,任何一种、一级自物权与他物权,均大量存在信托物权,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及其他权利人总会与信托物权密切配合,才使得其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能够功德圆满。很多时候,每当共有用益物权、共有担保物权和共有信托物权等没有理顺时,造成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无法进行,或者需要进行重新分割、一并分割。自物权与他物权的作用与反作用可见一斑。

    准共物权分割,于传统物权法中只是提及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为“准共有”的类型而参照所有权的分割。实际上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信托物权,也可以作为“准共有”的类型而参照所有权的分割。

    更有甚者,准共物权分割权还可以在共有关系人之间设立。即使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可以在他物权中设立与分割,那么更大程度上能够在所有权中设立与分割。一般而论,所有权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行使自身的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仍然是行使自物权,不是行使准共物权。但是,所有权共有关系行将解除或者已经解除的时候,也可以作为准共物权对待。譬如,合伙人甲提前退伙,但因他们所分割的财产没有完毕,合伙人乙丙丁让甲继续收取出租屋的租金,直到余下按份应得金额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这是所有权共有关系行将解除时,以收租权之利用权代替实物所有权的变通分割形式。

    又如,某合伙企业决定同意合伙人甲解除共有关系,甲一直居住着合伙企业一套单位公寓房。合伙企业不愿意分割该公寓房屋的所有权,只想分割其使用权,而合伙人甲也无经济能力购买不属于他的份额的所有权,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甲达成协议,让他使用二十年后归还合伙企业。这是所有权共有关系已经解除时,由分割所有权变通为以分割使用权替代之。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0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分割权〗〖共有物分割方式〗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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