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6-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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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6-1 (第2/2页)

财产流失十分严重。

    2.其他共有人就购买该份额所给出的“同等条件”

    其他共有人就购买该份额所给出的价格的“同等条件”,是第二个层次的“同等条件”。如果不受第一个“同等条件”所牵连,就可以考虑同等价格这一“同等条件”。

    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是分为两种情形的,一种是保留共有关系,部分转让其份额;一种是不保留共有关系,全部转让其份额。尽管共有人有减持份额和退伙的自由权,但法律对此有一定条件的限制,如果共有人的转让或者退伙行为对于其他共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转让的共有人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52条提到,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约定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准许。但因其退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按照专家说法,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下”,是指其他共有人就购买该份额所给出的价格等条件与欲购买该份额的非共有人相同。即当其他共有人与此外的其他人出价相同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至于,什么叫做“同等价格”,这里面还有得考究。否则,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就会形同虚设,甚至于起反作用。

    第一,“同等价格”不应当是人为cao纵的虚假价格。

    按份共有人与共同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形式上是一样的,但共有人的出发点可以不一样。共同共有人的共有权、共管权几乎是一致的,大家都是平等互利的。按份共有关系中,份额大的共有人的共有权以及共管权大于其他的按份共有人,对于所转让的共有物甚至于可以cao纵价格,或者以大股东的身份cao纵价格,或者利用大股东的优势指使同谋cao纵价格,或者以隐瞒实情的办法cao纵价格等等。

    在虚拟经济体中,大股东和经理人cao纵股票市场,行情大起大落,股票大涨大跌等等,这些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实体经济体中,人为cao纵商品价格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传销圈子里“杀熟入伙现象”屡见不鲜,共有圈子里“杀熟虚价现象”也屡见不鲜。所有这些,应当引起人们密切关注。

    变通的做法是,当双方之间对于“同等价格”产生争议时,只能是以一个月内平均的市场价格或者中位数价格来衡量,比较客观、合理一些。

    第二,对于虚假价格的应对办法。

    要谈起共有物,世上的物千万种,法官又不是生意场中人,并不一定知道某一物的“同等价格”,怎么办呢?

    不妨,我们可以理出一条思路出来试一试:一是自由裁量权向“无主观过错”一方倾斜。转让共有物的共有人,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与目的转让,客观上对于其他共有人造成经济影响,适当地杀价是可以的。二是自由裁量权向无弱势者一方倾斜。转让共有物的共有人如果是具有控制地位的股东,首先应当怀疑他转让的目的动机不纯,有cao纵价格的嫌疑,客观上对于其他共有人造成经济影响,适当地杀价是可以的。三是要考虑到共有物是否附带了折旧率因素,据此进行折旧价格换算。许多机器设备和厂房、房屋、土地使用权是有折旧的说法的,如果说存在折旧因素,适当地杀价是可以的。四是要防止价格的大起大落,防止转让人从中渔利。转让人在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共有物时,首先是面对优先购买权人,可能存在虚报高价以至于超高价的行为。当优先购买权人感觉到承受不起而放弃购买时,转让人可能向他的关联人透露内部的重要信息,相互串通一气以超低价“甩卖”然后吃回扣,在这种情况下,共有人有权制止这种不正常的转让行为。

    法律规定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一是为了保护其他共有人共管权的完整性,保障优先承买权得到落实,防止共有财产人为的流失;二是为了简化合伙共有关系,防止外人的介入而使合伙共有关系内部趋于复杂、留下后患;三是为了严格限制不正常的分割共有物和退伙行为,维护良好的共有秩序,巩固正常的共有关系。

    此处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相对于非共有人和非拓展型共有人而言的,在本位型共有人之间并无优先的问题,无论是拥有大份额或者小份额者,均一视同仁。这种做法,与股份制公司“大股东吃小股东”的做法是不同的。当数个共有人均欲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时,应由出卖人自行决定。此种优先购买权具有债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且共有人有相反约定的,依其约定。其他共有人对于出卖人不正常的高价和低价有知情权、商议权甚至于否决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1条

    相关名词:〖按份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四大类型〗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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