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9-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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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9-1 (第2/2页)

物。由于动产不是基于权利人的主观故意而丧失占有,因而其不是抛弃物、废弃物,而是有一定价值的有主物。

    6.特定推定。遗失物的例外情形。遗失物如果是货币或者是无记名有价证券,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为失主所有,否则,法律上不予采信。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为日常流通广泛的动产物,动产交付可以在一瞬间内完成,其快捷程度无与伦比。遗失此类物的号码、包装物、夹带物和证人证言等,应当为关键证据。遗失物如果是货币或者是无记名有价证券,遗失人无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向出让人请求返还同种类物或者请求其他赔偿。

    7.名称推定。遗失物的另类表示。遗失物可能存在另类称呼表示。某些失主在作寻物启事时,为了寻物方便起见,被盗窃的物品也称之为“遗失物”。某些失主在作寻物启事时,既不知道自己的物品是被盗窃的还是自己遗失的,也称之为“遗失物”。所有这些,须根据需要和可能作事实上的最后鉴定。前一种倾向于被盗窃物,后一种倾向于遗失物。

    二、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

    客观上有真遗失物,也有假遗失物。这关系到逻辑法,关系到真假物权、有无物权、长消无物权或者零物权,以及连带权利义务。

    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假乱真的所谓遗失物。有貌似遗失物的埋藏物、地下珍贵文物和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盗挖掘、盗墓挖掘的地下和水下埋藏物、隐藏物,偶然获得的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尸体,偶然发现的珍贵、濒危植物等,这些以假乱真的“无主物”不属于遗失物。

    2.不合常理的假遗失物。施工工地露天存放的材料,运输工具附近临时存放的货物,市场或商店仓库周围临时置放的商品,房屋周边存放的器物与交通工具,晒谷场所放置的劳动工具,草地上放牧的牲畜等,这些不合常理的“有主物”均不属于遗失物。

    3.不合常规的非遗失物。没有多少经济价值、使用价值、利用价值、物权价值和立案破案的遗失物,对于国家机关包括公安部门来说可以作为“假遗失物”看待。价值微薄的遗失物,可以由具体的基层单位、团体组织来自行处理。

    4.其它的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因偷盗、抢夺、侵占、骗取、坑害他人之物为非遗失物;因债权债务纠纷而抵押、质押、留置或司法机关扣押的担保物为非遗失物;骗取赏金、损公肥私而串通作弊的“拾得物”为非遗失物。

    5.其他以假乱真、不合常理、不合常规之捡拾物亦为非遗失物。

    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均不存在遗失物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排他关系和劳动关系。对于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公安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或者交由其他对口单位处理。对于报假案而性质严重者,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法纪教育甚至于治安处罚。

    三、遗失物之物债权关系

    因遗失物而导致发生的物权关系是物债权关系。主要的权利义务人是失主和捡拾人,其次是无处分权人、第三者善意取得人。主要的物权类型,是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遗失物的追回权、遗失物的优先赎回权、失物的追偿权,失主主要集中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拾得人的权利,集中于意外的善意取得权、遗失物临时保管权、遗失物即时招领公告权、遗失物及时上交有关部门处置权、遗失物立即拒绝虚报冒领权、遗失物保管费用取得权、遗失物悬赏取得权等权利;拾得人的义务,是主动积极及时寻找失主返还遗失物的义务,主动积极及时向有关部门上交遗失物的义务,拾金不昧、少取多予或纯粹好人好事的义务,认真履行保管和拒绝虚报冒领遗失物的义务,不得随意侵占与处分遗失物等义务。以上义务,实为“无处分权人的义务”。

    其他无处分权人的义务,如信托人代替拾得人履行保管和拒绝虚报冒领遗失物的义务,以及其他的义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拾得人的义务份内义务。如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无拍卖权的拍卖者、无出卖权的出卖者和无购买权的购买者等相关的义务,可参照拾得人的义务的份额内履行。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基于公序良俗、拾金不昧道德风尚之类的道德法规范要求,基于遗失物权利人财产与财产权的保护规范要求,即使是法没有合同约定,原则上是以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为基准。往大处说,任何无处分权人都是返还原物的义务人。而且,返还原物只能早不能晚,只能完整返还不能残缺返还,只能尽义务返还不能尽权利返还。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7条

    相关名词:〖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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