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0-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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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0-1 (第2/2页)

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二)拾得人的权利义务

    拾得人具有临时占有并保管遗失物、失物招领、上交遗失物给有关部门保管与处理、有限度的索偿权和拒绝虚报冒领遗失物、获取遗失物保管费用等权利。拾得人具有不得侵占、私分、赠予、买卖、挪用、毁损、灭失遗失物等义务,及时寻找失主、返还原物、拾金不昧等义务。

    拾得人偶然拾得遗失物,对于第三者而言,具有保管、保存遗失物和为失主保密的权利;有向失主或者有关部门要求支付保管费用的权利,有向失主要求兑现悬赏广告承诺的权利。

    对于其应尽的义务而言,具有保管、保存遗失物和为失主保密的义务;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将遗失物送公安部门的义务;不故意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义务;不得参与地下交易、黑市交易和擅自处分遗失物的义务;主动寻找失主返还原物的义务,或者及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的义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拾得人不履行义务,轻则构成不当得利,重则构成侵占他人财产罪,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三)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指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批准注册的特许行业的经营者,拍卖企业和专业对口企业均属于这一类特种经营者。其具有合法的经营权、对遗失物拍卖或变卖的审查权和处分权,以及配合失主返还原物的相关义务。

    其是具有特种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单位,拍卖遗失物前要审查遗失物处分权人的处分资格,合格后和签订合同后要在有影响的报纸杂志上公开拍卖信息,在无人竞买时才实行变卖的方式。原则上,对遗失物有处分权的只能是由公安机关等指定的公权部门,并且只能是在遗失物招领公告六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前提下由公权部门委托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拍卖或者变卖遗失物,拾得人不能私下交易、黑市交易和内幕交易,也不能亲自委托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交易。

    其对于不明真相的遗失物,具有合法的收购权和销售权,但明知是脏物的除外。其义务,首先是要保证不购买和销售脏物,更要保证不与盗窃分子、盗窃团伙结成盗销联盟,否则,就是犯罪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其次是有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和帮助失主找回遗失物,共同制裁无处分权人,打击盗窃嫌疑人的义务。

    (四)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广义的善意占有人,包括具有经营资格的购销人和从具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和可以依法受让遗失物的受让人。拾得人是临时的善意占有人,无权自行买卖遗失物。

    善意占有人的主要权利是受让权。善意占有人的主要义务是不得参与购销脏物和尽量返还遗失物等义务。

    善意占有人的受让权,是通过合法渠道、合法手续取得遗失物。善意占有人的出让权,是通过合法渠道、合法手续出让遗失物。

    善意占有人的受让权、出让权,是受一定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限制的权利。大致情形是:

    1.如果公安部门调查该物得出的结论是遗失物,善意占有人的受让权、出让权以及返还原物之权仍然受法律保护;

    2.如果公安部门调查该物得出的结论是脏物,善意占有人的受让权、出让权是否仍然受法律保护,应当由法院裁决,一般倾向于受让人返还原物,不追究受让人的法律责任。

    3.如果遗失物是假遗失物,那么要从头到尾地重新审视善意占有的性质。拾得人不存在偷窃、盗取、抢夺、哄抢、劫持、分脏、挪用和其他恶意占有的可能性,是分清遗失物与假遗失物、脏物的分水岭。

    4.拾得人的善意占有权只保留在二个月以内,超过两个月需将遗失物上交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处理,否则就成为恶意占有或者不当所得。善意占有人的受让权、出让权,应当让位于失主的遗失物追回权、优先赎回权和追偿权。

    善意占有人的义务。购买物品时要了解物品新旧状态、产品来源和价格悬殊等问题,不要贪图便宜和一时的痛快;当发现可能存在遗失物或者脏物的迹象时,应当主动向公安部门报案;当发现自己购买的物品与寻物启示上相似时,应当主动与失主联系,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到公安部门去解决。善意占有人按照失主的悬赏广告返还失主的原物,也有领赏的权利。

    各种权利义务,是基于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对于被盗窃、被抢夺等方面的脏物,所有权人需通过司法机关依法追缴后取回。追脏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可以通过其他法律程序来解决,与遗失物的解决途径与方法是不相同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7条

    相关名词:〖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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