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1-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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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1-1 (第2/2页)

漂流之物散失了,也是类遗失物。

    脏物,固名思义,是非所有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偷取、盗窃和抢夺来的动产财物,并非法占有、处分所有权人的财物。

    类脏物,指当事人明明知道所非法占有、非法处分之物是遗失物,单独或者伙同无处分权人以各种名义侵占、哄抢、私分、挪用、破坏,可以构成类脏物,但对于失主仍然是遗失物。

    遗失物和脏物的性质不同,适用法律不同。就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而言,其法律的硬件与软件是不同的。遗失物和脏物的界限是有模糊地带或者有交叉概念的,但有经验的司法人员仍然能够辨别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因此,学习物权法,要与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侵权责任法联系起来,才能悟出其中一些道理出来。

    第三,弄清无处分权人是哪些。

    无处分权人,物权法有一套讲究,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一套讲究。

    物权法关于无处分权人即零处分权人的基本概念,是善意取得制度中无物权和超越物权两大类型的人。其中,超越物权人也是无物权人的一个变种。如拾得人原本是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人,超过其享有的权利、不履行相关的义务,就是无处分权人即零处分权人。

    善意取得制度忽略遗失物的交易,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也可以不承担额外的责任。然而,恶意处分人,或者说无处分权人恶意处分共有的、他人的财产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善意取得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别。善意取得制度中出让人,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的出让人,两种出让人一并视为无处分权人。

    由此可见,遗失物的无处分权人,不但包括遗失物的拾得人,而且包括具有经营资格的购销人和从具有经营资格的购销人处受让遗失物的受让人。

    为什么这么说呢?本条款的设置,是在特定条件下,这三种人合乎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客观要件才有他们的权利与义务。当然,遗失物的拾得人自始至终是无处分权人,除非公安机关授权他处分遗失物。其他两种人,包括具有经营资格的购销人在内,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遗失物,需要有关部门授权处分。

    物权法关于无处分权人即零处分权人的基本概念,是普通物权法意义上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折中制度,与制度物权法的控制制度是大不相同的。因为对待脏款脏物的法律适用范围,历史上一贯制的作法,是采取没收的办法,是先没收再作后续处理的“先斩后奏”法。可以这样认为,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无处分权人”和“遗失物”的概念几乎是广谱性和充公性的。

    第四,请求返还原物的例外对象。

    遗失物如果是货币或者是无记名有价证券,失主无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向出让人请求返还同种类型物或者请求其他赔偿。

    遗失物如果是货币,因为货币流通的功能,是不限时间、地点和人物的流通。一经流通,往往不知道其去向。既然货币是通用的,失主得到同等价值的货币就行了,也没有必要一定找回原物或者请求当事人返还原物。但是,如果是追回脏款,最好是找回原物,以便保留证据。

    遗失物如果是无记名有价证券,例外情形与货币的例外基本相当。遗失物为无记名有价证券,占有权、控制权被转移,受让人不知道是遗失物,失主也不能向受让人证实是自己的,只能由捡拾人证实是自己的。因此,不能与追回登记过的汽车等机动车辆那样追回自己的遗失物。

    第五,注意真假遗失物的区别

    认真掌握“遗失物”包括类遗失物的概念,注意真假遗失物的区别,对于拾金不昧事物的规范化,对于失主、拾得人、有关部门及其中介代理人和拍卖人、代理出卖人、无处分权人、政府部门等关系人,都是很有必要的。经济社会中各种弄虚作假、损公肥私、损人利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花招层出不穷,各种关系人需要打醒十二分精神进行打假防骗,需要通力合作把好权利关和义务关。

    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虚假的“遗失物”进行诈骗活动和损公肥私活动,全国各地已经有案例在案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虚假的“遗失物”和“邮寄物”进行恐怖活动,造成无辜人员生命财产损失,许多地方也有案例了。所有这些,都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

    关于遗失物善意取得与后期处置的规定,本条款是个引子,后面还有好几个条款作出了补充规定。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是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中最为复杂的一个种类,甚至于物权法的规定也不是完整的规定,确实需要与其他相关的法律一起串联起来解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7条

    相关名词:

    〖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权利义务〗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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