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4-1 (第2/2页)
不做坏事。”具体到遗失物拾得人,并不要求做得十全十美,只要求其做“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能够善始善终,不要中途而废;要提高自觉性,减少盲目性;提高自律性,避免自私自利性。 4.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诚实守信原则 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诚实守信原则,是针对遗失物所有权特别法律规定的一项原则。基于遗失物拾得人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的公信力考量,在这里要对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作一个重新梳理。 重新规范与调整的办法是,在首先肯定“诚实守信原则”的前提下,少给予或者短暂给予遗失物拾得人以权利,多给予或者长时间给予遗失物拾得人以义务。这种物权化方针,是与商品交易、物权交易的“平等交换”办法是不相同的。 一般情势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或者是对等的,就是“一分钱,一分货”那种斤斤计较式的交易办法。特别情势下,可以不讲究“平等交换”办法,只讲究“义务重于权利”,只加义务,少加或不加权利。有个别的遗失物拾得人,也同意返还遗失物给失主,也同意将遗失物上交有关部门处置,但提出这个要求那个要求的有些过分,甚至于有个别遗失物拾得人狮子大开口,弄得失主、有关部门下不了台。说轻点,这是越权行为;说重点,这是涉嫌不当要求不当得利,甚至于涉嫌欺诈或敲诈勒索。如此说来,当事人的行为不得当容易导致“好事变成坏事”,容易将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容易将事情的性质搞蜕变了。到头来,肯定是害人害已,得不偿失。 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诚实守信原则,不依以当事人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只考量当事人的实际行动与行为结果。成语“完璧归赵”,指的是借用他人东西一定要按期完整地、完好地归还。那么,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完璧归赵”,同样是一定要按期完整地、不附加条件地归还。延期的、不完整的、不完好的、不适当地附加条件地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都是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表现,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5.与遗失物关系人和睦相处原则 与遗失物关系人和睦相处原则,指遗失物拾得人与失主、有关部门、信托保管人和第三人等义务关联人以和睦相处为原则。这是正确对待与正确处理相关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的好办法之一。说它是一种原则,就是说适用于大家通力合作、和平共处的共同行动准则。 关于遗失物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以及法律关系,由于不是重点对象,物权法规定的范围比较狭窄。人们可以从大量的社会实践经验中悟出很多的道理。如谚语中说的“兄弟同心,其利断金”,就说明了团结就是力量,团结互助、团结友爱等文明行为往往是利人又利己的。诚然,这种“利”是有利、有益,是精神利益,不是经济利益。
首先,遗失物拾得人与失主、有关部门、信托保管人和第三人等义务关联人都要认真履行义务,这是和睦相处的道德基础与法权基础。其次,遇到问题以后,大家都要好好沟通商量,以免让老实人吃亏、让滑稽人占便宜。社会舆论上是同情遗失物拾得人与失主的,他们各自有什么不平事,大家都可以帮助他们想办法解决的。 6.拾得人善始善终原则 拾得人善始善终原则,指拾得人从拾得遗失物的那一时刻开始,就应当积极地主动地将好人好事进行到底,不能中途放弃、中途而废的行动准则。这也是很实在很管用的行动准则。 拾得人从拾得遗失物的那一时刻开始,就要悉心地科学地保管好遗失物,尽量做到遗失物不蚀损、不毁坏、不变质、不糜烂、不生锈、不变样、不遗失、不灭失。对于容易腐烂变质的遗失物,应当立即进行防腐或者冰冻保存,最好立即上交有关部门处置;对于不明化学物品,应当注意防火、防潮、防风、防晒、防静电和防盗窃,以免发生火灾或者爆炸事故,最好立即上交有关部门处置;对于不宜在室外、露天存放的遗失物,应当尽量放在室内安全的地方存放,最好立即上交有关部门处置;对于企图收买遗失物的任何第三者,拾得人应当保持冷静,不要被利益所迷惑,应当与他们摆事实讲道理,讲厉害关系,拿不定主意时最好立即上交有关部门处置;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联系失主、返还原物,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上交遗失物…… 以上所谓“善始善终”的过程控制,是个基本的范围与基本的要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补充与改进工作。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9条 相关名词: 〖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权利义务〗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