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6-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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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6-1 (第2/2页)

公安部门的要领。如果拾得的遗失物是与案件侦破有关的证据证物,则无论价值大小,应当一律向公安部门送交。这里的论题,已经突破了民法、物权法有关“物归原主”的范畴,而是以刑法学上的“物不归原主”的范畴来论之。

    4.其他选择送交公安部门的要领。拾得的遗失物价值较大(比如说1000元钱以上)和价值很大(比如说5000元钱以上),首选送交单位是公安部门,最好不要送交其他部门。因为公安部门的公务职责就是社会治安和社区安全,属于专业对口的部门,掌握人口信息比较灵通,办事效率较高,在群众中的信誉较好,也较容易分辨出捡拾物到底是遗失物或者是盗抢来的脏物。并且,公安部门亲自张贴寻物启示和作媒体广告,效果也比较好。关于这最后一点,也是本条款立法的立足点,具有核心作用。

    对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规范全民的行为准则而言,任何拾金不昧的精神都是值得赞扬的。哪怕是拾得的遗失物是价值一分钱、两分钱的区区小事,都是值得提倡的。问题在于,法学与社会学的拾金不昧性质是一样的,处理方法却是有区别的。

    三、外国的法例

    1.不迟延地向遗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受领权人交付遗失物

    “有重点、有选择地送交有关部门”并不是中国法律的发明,而在传统的民法国家是有立法例的。

    例如,德国民法典设立的门槛是10个德国马克:(第965条[拾得人的通知义务])“(1)拾得并占有遗失物的人,应不迟延地向遗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受领权人进行通知。(2)拾得人不认识受领权人,或不知其所在的,应不迟延地将拾得和有关查明受领权人的必要情况通知主管机关。物的价值不超过10个德国马克的,无需通知。”在德国,遗失物送交的主管部门是当地的乡镇政府机关,不是当地警署。属于政府机关直接领导,直接处理,不需要转手,办事方便快捷。

    对于公共机关或公共交通机构中拾得的遗失物,德国民法典第978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1)在公共机关或公共交通服务的公共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运输工具中,拾得并占有物的人,应不迟延地将此物交付机关或交通机构或其职员中的一名职员。不适用第965条至第967条和第969条至第977条的规定。”所谓第965条至第967条和第969条至第977条的规定,是用来规范与调整私人遗失物及其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不适用于规范与调整公共机关或交通机构遗失物及其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不能将此类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为当地乡镇政府所有。

    2.将遗失物交付警署或自行采取适宜的招领方法

    瑞士民法典也有同样的规定,设立的门槛是10法郎。如该民法典第720条规定:[遗失物的招领与上交]“(1)拾得遗失物的人应通知失主,如失主不明,应将遗失物交付警署或自行采取适宜的招领方法。(2)遗失物的价值明显超过10法郎的,拾得人有将遗失物交付警署的义务。”瑞士民法典也有同样的规定,是直接师承德国民法典的。巧合的是,设立的门槛的基数都是10,不多不少的正好。

    以上两个国家的民法典是在上世纪初期出台的,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了。那个时候的10个德国马克或者10法郎是相当值钱的,而现在已经贬值了不少。奇怪的是,这些国家的民法典修改过好多次数,对于这种过时了的数据却始终未修改过来。

    关于遗失物送交什么部门,中国没有统一的规定。瑞士的民法规定需送交(交付)当地警署,这种规定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意义。警署,相当于中国的公安局、派出所,也是专政机关,具有较强的威权力和公信力,这是遗失物拾得人最放心的政府部门。特别是贵重物品、危险物品和大宗物品,存放于警署相当安全,一般不会发生被偷盗的事故,他们也懂得如何妥善保管与处理这些重要物品。

    3.乡镇政府取得不明失主遗失物所有权

    德国民法典第976条规定:“(1)拾得人向主管机关抛弃取得物的所有权的权利的,其权利转移于拾得地的乡镇。(2)拾得人在将物或拍卖价金交付主管机关后,依第973条、第974条的规定,已取得所有权的,所有权在拾得人不于主管机关为其指定的期间届满前请求返还时,转移于拾得地的乡镇。”这里的“拾得人所有权”,不是整个遗失物的所有权,而是遗失物拍卖或者变卖价款3%~5%的酬金所有权。拾得人放弃酬金所有权,归当地乡镇政府所有。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9条

    相关名词:

    〖拾得人通知与返还遗失物的基本原则〗〖拾得人通知与返还遗失物的要领〗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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