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3-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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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3-1 (第2/2页)

得赏金很丰厚,抽出一部分来感谢一下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也算说得过去,也不算“多吃多占”,但不一定是“五五分成”。

    拾得人拾金不昧,履行了各种应尽的义务,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或者通过有关部门返还给失主,既有资格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的权利,也可以依据失主的悬赏广告获取奖赏的权利,还可以有接受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精神奖励的权利。一些拾得人拾金不昧成绩突出的,还可以被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市民”称号。

    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领赏权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领赏权,是他们依法获得的与义务相匹配的权利。只要义务达标,完全有资格领取遗失物权利人即失主的应当支付的补偿费用或者奖赏费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圆满完成了各项法定的义务,没有侵占遗失物之虞,没有权利和义务的瘕疵,就是合格的领赏权人。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领赏权,也应当包括三个板块。一是由遗失物权利人提供赏金与补偿费用。二是由遗失物所在地政府提供赏金与补偿费用。三是经营性企事业单位。第一板块的情形不太乐观,某些失主经济拮据,或者由于遗失物价值不大等原因,导致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领赏权落空。第二板块对于公安机关、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是可靠的,政府精神文明办公室、见义勇为基金会之类的公益组织与公安机关有组织纽带关系,会第一时间答应他们的领赏请求权的。第三板块是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内部拨款,给予保卫部门等接手并保管、上交遗失物的领赏权人。理论上,第三板块的领赏权人比遗失物拾得人和公安机关所起的作用较小一些,如由遗失物权利人提供赏金与补偿费用,应当少得一些。

    过去的时代里,对于拾金不昧之类的学雷锋精神,往往是以精神鼓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助的,对于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制度都是如此。现在的情势下,国民经济有了持续的高速发展,各种政府与民间的基金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已经有足够的能力来保证单位和个人领赏权的实现。况且,把赏金完全寄托在失主身上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广开才路、广开财路,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辩证法告诉我们,精神可以变物质,物质也可以变精神。毫无疑问,整个社会提倡拾金不昧之类的好人好事是个大前提、大原则,这是需要永远坚持到底的正确方向。问题的另外一面,对于遗失物拾得人和有关单位做好人好事需要成本,甚至于需要承担遗失物毁损、灭失和被盗、被抢等风险,他们支出保管费、通信费等费用倒是其次。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单是物质奖励效果不显著,单是精神奖励效果也不显著,只有将这两者之间结合起来才能化腐朽为神奇。

    按照领赏权的优先权排序,有关部门是第二顺序的领赏权人。只要义务达标,完全有资格有权利领取遗失物权利人即失主的应当支付的补偿费用甚至于奖赏费用。这是法定的经济补偿权、物质奖励受偿权,前者是对公的经济核算,后者是对私的个人奖励。有关部门在主要媒体上刊登失物招领公告,实际上用的是国家国库的钱为失主垫资。国家有便民服务的义务,但是没有自掏腰包为私人谋利的义务,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也是需要区分清楚的。我们作过广告代理的人都知道,如在《广州日报》刊登一次失物招领公告的“分类广告”,需要花费几百元;在广州市电视台、广东省电视台广播一次失物招领公告就更加昂贵了,几秒钟就要收取几千元的广告费。国家财政的钱是来自于纳税人的,纳税人的钱不是专门用来为失主使用的。这些道理大家都懂。因此上,有关部门为寻找失主刊登公告广告所支付的费用,由领取遗失物的失主予以补偿,肯定是合理合法的。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基本义务项目,是收到与接手遗失物后,不迟延地将遗失物返还失主、通知失主领取,或者及时地发布招领公告寻找失主,并妥善保管好遗失物不毁损、不灭失。有的有关部门甚至于组织专门的班子来积极完成这项任务。

    要谈领赏权,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领赏权,是团体性质的领赏权。如果是公安部门一类的义务使者,由于是公职公权部门,领赏权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安部门代替国家领赏,领赏类型是招领公告和保管费用的费用补偿;另一部分是公安部门代替具体工作人员领赏,领赏类型是失主悬赏兑现的奖赏。如果是非公职公权部门的领赏,应当包括以上两个部分在内,公职公权部门的领赏能够减免就发扬风格减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2条

    相关名词:

    〖遗失物的概念〗〖公安部门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权利〗〖遗失物领赏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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