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6-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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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6-1 (第2/2页)

民政府的行使,或者说是代表国家而行使公共事务权、信托处分权、信托所有权的。

    物权法规定返还遗失物的规定是笼统地称之为“有关部门”,这是一种政出多门的状态。如果在初始阶段可以凑合,则在关键阶段应当统一由公安部门来全权代理。物权法立法专家在权威解读文本中,曾经点明了发布招领公告、甄别遗失物权利人或者决定返还遗失物、主持拍卖或者变卖遗失物和上交国库的全权代理部门是“公安部门”。

    所谓的“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应当以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的有效期为准,而不应当以其他部门的“有效期”为准。如果其他部门向公安部门送交遗失物之前作过招领公告,公安部门应当以公安部门的名义再作一遍,并以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的有效期为准。严格说来,非公权部门所作出的招领公文不叫“公告”,而叫做“告示”、“启示”、“启事”或者“公益广告”。

    遗失物公告发布权部门,应当有统一的遗失物公告发布制度。按照立法专家的指示,一般公告即一般遗失物的公告由公安部门主理,特殊公告即特殊遗失物公告由人民法院主理。以上两个公告发布权部门是法定的部门,其法律效力优于意定的其他单位与部门。现实情况是,某些其他单位与个人也不时地发布遗失物广告,包括国家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私人,学校、工会、共青团、慈善团体等单位或者个人,特别是公共交通机构的单位与个人,包括拾得人、拾得人代理人等,因为遗失物是就地拾得,所以往往是就地作招领广告。对于这些公共单位与个人单位以及个人来说,尤其是对于对于拾得人而言,他们应该是有权作招领广告,并且是有实际作用的。那么,他们的招领广告有效期应当限于20日内,超过20日就应当主动地不延迟地将遗失物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如果他们不作招领广告,就应当立即不延迟地将遗失物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至于新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特别规定此处不表。

    公安部门不知道认领权人的下落,或者一些前来认领的人又不适格,应当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好两手准备:一手准备是让认领权人在规定的期限以内认领,并将遗失物完好无损地返还给认领权人;二是准备在过期以后,将遗失物拍卖或者出卖,所得价金归国家所有。

    2.后期认领权顺延以及脏物遗失物

    后期认领权顺延,指有关部门在接受到拾得人或者拾得人遗失物后,有关部门并未按照规定作招领公告情势下的后期认领权顺延。从这个意义上说,后期认领权顺延亦为“候期认领权顺延”。有关部门并未按照规定作招领公告情势下,按照物权法第107条规定,失主等遗失物认领权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二年诉讼时效。

    遗失物的性质,可分为特种遗失物和普通遗失物、脏物遗失物三种类别。物权法认领期限的规定,是针对普通遗失物,不针对其他遗失物。不同的遗失物有不同的处置办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规定,认领权有效期可能会有差异。普通遗失物是受普通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特种遗失物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部分地由普通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脏物遗失物也是特种遗失物的一种,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特种遗失物包括脏物遗失物,特别要注意识别真假遗失物和真假遗失物权利人,否则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就会遭受损失,造成很大的被动与不幸。

    其他部门接收到或者拾得遗失物,涉及到价值很大(如超过5000元以上)或者可能存在脏物遗失物嫌疑的,应当在第一时间不延迟地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将遗失物送交公安部门处置。

    公安部门确认该物有脏物遗失物嫌疑的,也可以作招领公告。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1)认领权不同。普通遗失物有认领权,脏物遗失物无认领权。对于一般遗失物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处置,对于脏物遗失物则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来处置。前者可以将遗失物返还失主。后者不返还失主,并且还要追究失主的扰乱治安或者经济犯罪的责任。(2)认领有效期不同。普通遗失物有认领期限规定,脏物遗失物无认领期限规定。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处置的,适用物权法本条款“六个月内”的有效期,而关于脏物遗失物认领期限问题,法无明文规定。特殊遗失物会适用于特殊的规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3条

    相关名词:〖失主的认领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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