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7-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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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7-1 (第2/2页)

类,无论是属于一般的遗失物,或者属于特殊的遗失物和脏物的遗失物,因为交由人民法院全权处置,认领权人一律适用于一年期认领期限的特别规定。

    但是以上认领期限,不等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需要通过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时效来解决。

    小结: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同属于公权公职机关,而法定的裁决权、物的处分权也是不相同的。

    一是临时处分权有所不同

    公安机关应当在遗失物不超过价值5千元以内发挥自由裁量权和遗失物的临时处分权,超过5千元以后应当送交人民法院裁决。人民法院对于价值5千元以上或者以下的遗失物,都有裁决权和临时处分权。

    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进行拍卖、变卖,公安机关的权限有越来越小的趋势,人民法院的权限有越来越大的趋势。人民法院对于各种遗失物都有权利独立主持拍卖、变卖。而公安机关不能独立主持拍卖、变卖,最多只能充当人民法院的配角。但是,两者之间的共同之处,在于所得价金均上缴国库即地方人民政府。

    事权方面,大量的事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有些事权不如公安机关那么广泛。这里不再赘述。

    二是遗失物的处置对象有所不同

    公安机关对于是否属于普通的遗失物,或者属于特殊的遗失物和脏物的遗失物的性质不明的,应当将遗失物送交人民法院处置。人民法院对于性质不明的遗失物,都有裁决权和临时处分权。

    公安机关拍卖、变卖普通的遗失物属于一个重点对象,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特殊的遗失物和脏遗失物属于两个重点对象。

    人民法院对于铁路、公路、旅店、海关、邮政和公安等各个部门以及各个单位与个人的各种遗失物、无主物均有受理的权利,以及依法临时处分遗失物、无主物的权利。公安机关受职权范围所限,无法涵盖一切遗失物、无主物的受理与临时处分。

    三是适用法律有所不同

    公安机关因临时处分的是普通遗失物,仅适用于一套法律规定,即物权法有关遗失物权利义务的规定,认领权人的有效期以半年为限。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以民事诉讼法为主体,对于以上第(1)类和第(3)类案件,适用一年期的诉讼时效,认领权人的有效期是以一年为限。然而,涉及到第(2)类案件,认领权人的有效期是半年为限。

    失主或者拾得人与公安机关发生争议,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以物权法为依据,认领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拾得人应得奖赏的请求权,以及公安机关应得经济补偿与悬赏兑现请求权,均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的半年之内视为有效。

    以上认领权认领时限,无论是是半年期限或者是一年期限,或者其他的什么期限,都是与临时处分权对应的效率时间,不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针对诉讼时效,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所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性的。失主或者拾得人、公安机关各自有关物上请求权、经济补偿和赏金请求权,均适用于二年期限的诉讼时效。

    四是法律效力有所不同

    同为招领公告,同为拍卖、变卖遗失物,法院的效力高于公安机关的效力。与此同时,法院的判决书效力高于公安机关的调解书和决定书效力。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法院招领公告的有效期是1年,加上2年的诉讼时效,一共最高时限是3年。这样的设计是合理的。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81条的规定是以3年为限。

    中国物权法本条款提到了公权部门,提到了“招领公告”及认领权人的认领期限,此项法律效力估计大家可以理解。但是,现实情况是有些时候有关部门是不作招领公告的。对于这一点,外国也有立法例。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80条是这样规定的:“[拾得的公告](1)拍卖只有在受领权人在拾得的公告中被要求在指定期间中报其权利,并在期间届满后,才是准许的;已经及时申报的,不准许拍卖。(2)物有腐败危险,或保管需要支出过巨的费用的,无需公告。”这第二种情形发生后,应当作特殊性处理,“无需公告”不是普遍性对象,却是调整物权化方针的对象。

    公安机关等部门难以避免物有腐败危险和保管需要支出过巨的费用的遗失物,对于这两类遗失物,应急临时处分而拍卖、变卖,有的干脆不作招领公告,认领权人的认领时间相对缩短,仍然具有法定的效力。人民法院接触物有腐败危险和保管需要支出过巨的费用的遗失物相对很少,一般需要作招领公告,认领权人的认领时间相对延长,仍然具有法定的效力。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3条

    相关名词:〖失主的认领权〗〖失主的前后期认领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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