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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2-1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2-1 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与文物保护法的适用 一、基本理念 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也包括遗失物、无主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应当遵从本文开头列举的应当遵从两项基本原则处理。其中的核心原则是“文物优先保护”的原则,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的规定只是沿袭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而行之。 此外,关于道德法、习惯法和自然法、逻辑法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成文法不可能面面俱到,且道德法、习惯法仍然占有一席之地。中国自古以来一直重视以道德法治国安邦持家平天下,并尊重民族习惯和交易习惯,反对不切实际的繁文缛节。 解析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法律关系以及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可以从认清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各自的特点入手,层层剥笋地进行研究。 1.漂流物,与遗失物保护法最为接近,一方面参照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法的规定,是文物的参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另一方面,散失的饲养动物,也参照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法的规定,散失的饲养野生动物还要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与遗失物保护法相同之处,道德法也是不可忽视的处理方法之一。 2.埋藏物、隐藏物,与遗忘物比较接近,一方面参照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法的规定,是文物的参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隐藏物是书稿、画稿或者雕塑的,同样地受著作权法保护。与遗失物保护法相同之处,以成文法为依据,习惯法也是不可忽视的处理方法之一。 历史上一切埋藏、掩藏、掩埋在地下、隐藏在不动产或者动产上、漂流在江河湖海上的各种无主文物,具有一定科学、文化、考古价值的文物,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且多数文物根本不能再生,理应采取国家保护主义政策措施。绝大多数国家文物,属于不能流通的国家专属所有权之特种不动产与动产。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哄抢、私分和破坏国家文物。 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此处的文物容易与一般物品混淆。文物是专业性词汇,很多人分不清文物与一般物品的界限。发现人发现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后,应当保护好现场,第一时间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不得擅自占有与挖掘。 新文物保护法第6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家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第12条规定,有事迹的单位与个人应当受到国家的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第4项特别提到“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单位与个人)”。第64条~第79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非常严厉的。文物保护法既有胡萝卜,也有大棒,严重违反规定破坏国家文物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正常挖掘坟墓容易与盗古墓混淆。众所周知,埋藏、隐藏的文物很大程度上是在集中在古墓葬中,而正常挖掘坟墓容易与盗古墓混淆,这是一个很大的焦点难点问题。盗古墓是自古以来一个非常严肃性的问题,历史法律对于盗墓的惩治也不手软。问题在于,古代人普遍信迷信,真正敢于盗墓的是少数人。自从上世纪五四运动以来,在大力普及科学基础上,大多数人不相信鬼神了,盗古墓的人很快就多了起来。更有甚者,全国各地近几十年来大规模的城镇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毁坏了大量城市中的文物,也毁坏了大量农村或荒山野岭中古墓葬中的文物。加上国家提倡火葬、反对土葬和节约耕地等措施,在这种混乱的情势下,最容易将正常挖掘坟墓与盗古墓混淆,盗古墓文物与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者在暗处较易发现,故破坏文物漏洞百出,防不胜防,盗墓现象愈演愈烈。 百度文库2010年10月6日引自中国社会科学报的《当代盗墓直击》文章披露,河北、河南一带盗墓现象异常严重。他们常常是团伙作案,一些现代的考古工具被他们利用,有的从德国、美国高价进口探测设备,有的以每天每人200元的培训费参与盗墓培训,有的不但盗窃墓葬中的文物而且还盗窃孔龙化石;全国各地走私文物市场十分火爆,比拍卖文物的火爆多了。一个青铜器卖得三万元,转手最低能卖得二三十万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问题在于,某些地区的地方官员与盗窃墓葬中的文物的走私分子沆瀣一气,成为他们的黑保护伞。 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都有一个共同的弱点,对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文物尤其是关于墓葬中的文物没有具体规定,一些笼统的规定到头来解决不了具体的复杂性的问题。物权法有简要的规定,却是很简单很抽象的规定,也是到头来解决不了具体的复杂性的问题。 第三,涉民与涉公的物权关系混淆。发现的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相信大多数是涉民的物权关系,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主要是针对涉民的物权关系。埋藏物、隐藏物涉公的物权关系不能因此而荒废。 无论是遗失物、无主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优先适用、优先保护。文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16条至21条规定的大意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经报批都不得擅自发掘,非以发掘为目的的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中发现国家保护的文物,应当在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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