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3-1 (第2/2页)
制。 二、“从随主转”规则 “从随主转”规则,全称是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的交易规则。这种规则存在的前提是: 第一,在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中,必须有从物附着并从属于主物的事实,即主物与从物一定存在聚合、耦合的联体关系,并且从物对于主物能够产生辅助性的作用。这是基本上客观的前提条件,否则“从随主转”规则就不能成立。 第二,主物转让时,首先要考量物的聚合性、耦合性与整体功能,要正确处理好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当事人不能由着性子胡来。除非主物与从物确有必要拆分转让或者当事人确实需要拆分转让与受让,才不参照“从随主转”规则。 第三,适用公平合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随主转”规则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不是专门针对某一方当事人的。在普通物权法系列中,“从随主转”规则主要是针对物的所有权人,因为所有权人可能决定是否转让其物。但是,这种规则同样适用于买受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他项物权人。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债权人包括担保债权人不能对于所有权人强买强卖其物,同样需要认真落实“从随主转”规则。 1.“从随主转”的转让规则 “从随主转”是法定的包容性、普适性、刚强性、优先性的组合物转让规则,一概为商家和消费者推崇。主物与从物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聚合性和使用价值,决定了其是否“从随主转”,决定了人们的价值取向。 物权法肯定了“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以及“从物权利随主物权利一同转让”,是从大量的社会实践经验中得到的启示,并非纯物权理论的推定。普适性的规则,也是普适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之各个物权法系,并有一定的适用价值。总体上,对于不动产物权关系中“从随主转”的规则,表现最为突出,如建设使用权的转让和地役权的转让,往往是与建筑物、构建物所有权的转让而被动的转让。 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破例将从物从主物中分离出来,但一般情况下存在于动产标的物的“主从分离法”。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则必须遵循“从随主转”的法定规则。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是法定的“从随主转”规则,代表了物权化大方向和物权变动的主流意识,于动产组合转让尤其是不动产组合转让呈现正相关的规律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意定的“主从分离”法则,代表了个别物权调整与买卖自由特例,代表不了物权化大方向和物权变动的主流意识,于动产组合转让尤其是不动产组合转让呈现负相关的规律性。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有主要的使用性能、价值性能特征,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耦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的物,包括人造物、自然物和动物的主物。 从物,是主物的陪衬物、辅助物,能够拆散独立存在,对于主物有很强的依赖性,有次要的使用性能、价值性能特征,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附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的附从物,包括人造物、自然物和动物的主物。 法定的规则是,不允许在同一物的整体上和该物的成分上分设两个独立的物和两个权利;然而,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却不同,要么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要么从物不随主物一同转让,二者必居其一。这也是本条款的主题思想。 “从随主转”的组合转让类型,一般而论,是主人造物与从人造物组合(物理或机械组合之主从组合)转让、主自然物与从自然物组合(主土地与从土地、主矿物与从矿物、主植物与果实)转让、主动物与从动物组合(怀孕组合)转让;如果说,人造物与自然物甚至于动物能够浑然一体,那么,就有可能出现“杂交”型“从随主转”的组合转让类型。 如建筑物是人造物(主物),土地是自然物(从物),两者是人造物与动物之杂交型的组合;给骡马四蹄(主物)安装上马铁(从物),给驯鹿(主物)身上安装芯片(从物),两者是是人造物与动物之杂交型的组合。 既然“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在一定的时候是这样的,一定的时候是那样的,到底以什么为准呢?答案是:如果存在刚性的规则,必须以刚性规则为准,其他的柔性规则服从于刚性规则;如果不存在刚性的规则,则以双方的意思自治规则为准。 法定规则的限制情形是,与担保物权的法锁原则一样,一旦主物权或者从物权被债权锁定,需要解锁和清偿债务时,主物权的转让和从物权的转让才有可能是受法律保护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5条 相关名词: 〖主物与从物的耦合〗〖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法律关系的“从随主转”〗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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