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6-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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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6-1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6-1

    所有权型用益物权型天然孳息的归属

    一、基本理念

    孳息的归属,是由普通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确认与保护的类从物权属的归属。分为天然孳息权属的归属和法定孳息权属的归属两大类型。也可进一步分为所有权型天然孳息、所有权型法定孳息和用益物权型天然孳息、用益物权型法定孳息、担保型法定孳息或天然孳息等几个分类。

    天然孳息是从物的一种形式,很适合“从随主转”的转让规则。法定孳息类似于从物,也适合“从随主转”的转让规则。“类从物”与主物的依赖性、粘结度比“从物”与主物的依赖性、粘结度稍微低一些,而经济效能高一些。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此项特别规定,均由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以及习惯法之孳息处分法规范与调整。担保物权法的应用范围最为广泛,普通物权法的应用范围次之。

    下面试分析一下本条款的法律意义。

    第一,法定孳息由成文法规范与调整,自然孳息由成文法或者习惯法规范与调整。

    所谓成文法,不只是普通物权法系,当然包含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其中法定孳息主要是来源于制度物权法系,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只不过是按照制度物权法系沿用而来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成文法都是可以介入规范与调整的。

    人类社会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总结了许多有益的经验,故绝大部分均可以文字处理的方式来解决现实问题。其所谓习惯法,一般指的是在法无明文规定或者法无明文的强制性措施的前提下,由当地的交易习惯和风俗习惯来确定法定孳息。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无论采用什么样的习惯法,必须遵从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否则这种习惯法是无效的。

    第二,孳息享有权,可以是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相结合的权利。众所周知,普通物权法系中是以“所有权中心论”展开的。但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一旦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后,如同法律的锁链一般的受到束缚。本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在没有法锁关系的前提下,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自由地行使天然孳息享有权的。倘若天然孳息设定了债权负担,那么既可以由原物权人享有,也可以由债权人享有,就改变了普通物权法的格局了。诚然,是否在天然孳息设定债权负担,应当由原享有权人(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来决定。

    第三,天然孳息优先取得权,是对于“所有权中心论”有所调整。“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就是一种调整的方式。所谓用益物权,本质上是个收益租赁经营权,承租人租赁到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之后,实际上是合约式阶段式地转移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给承租人。既然收益权已经转移给了承租人,承租人也按照约定向所有权人支付了租金,那么,自然而然地将天然孳息优先取得权让给承租人。

    天然孳息本来是农业社会的产物。是依种植物、养殖物的天然属性而产生的新物孳息。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很显然,用益物权人如果不能获得这些天然孳息,下季连种子、种畜都收不回来,或者他们会饿死,或者他们不能再维持这种恶劣的物权关系而远走高飞,到头来仍然是既伤害了用益物权人,又伤害了收益租赁权人。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的意义在于两种物权关系共于一物。不是指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同耕一块地、同种一棵树、同饲养一头牲畜,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形成了雇主与雇农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不是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了。因此上,要区分所有权人的与用益物权人的天然孳息独享权,首先要区分是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还是雇主与雇农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四,天然孳息独享权和法定孳息确认取得权,可能是套用了外国古典物权法的概念,但有些内容已经显得过时了些。

    一则,古典物权法中出租土地的人是土地所有权人,承租土地的人是土地用益物权人。当代物权法的情形就有很大的改观,西方一些工业发达的国家,很多是土地用益物权人出租土地,国家也对租赁经营人不收农业税,还给予农业补贴费。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现在是承包制当头,不是承租制当头,国家也对租赁承包人不收农业税,还给予农业补贴费。在这种情势下,所谓的天然孳息独享权应当重新定义了。

    二则,将依种植物、养殖物的果实而产生的新物孳息统称为“天然孳息”有些别扭。《德国民法典》第99条的规定是“果实”:“(1)物的果实为物的出产物和依物的使用方法由物取得的其他收获物。(2)权利的果实为权利依其使用方法产生的收益,特别是有取得土地成分的权利的,为所取得的成分。(3)物或权利因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也为果实。”德国民法为什么为称果实为“天然孳息”?可能的情势是,“果实”是物权法的范畴,“天然孳息”是债权法的范畴。但是,我们不能将种植物、养殖物的果实全部当作“天然孳息”。这种看来,好象每个农民都是债权人似的。

    三则,中国物权法规定的“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会不会产生负作用也未可知。德国民法典第246条规定[法定利率]:“债务依法律或法律行为应支付利息的,应支付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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