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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3-1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3-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一、基本概念 1.基本定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主要是由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用益物权制度。 农村集体共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其主要包括耕地用益物权制度、林地用益物权制度、草地用益物权制度和荒地用益物权制度、滩涂用益物权制度、水域用益物权制度等种植业、养殖业用益物权制度,以及其他的土地使用权制度。 物权法第124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概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以上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主体主要是全体农民。承包经营者都要在这种制度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首先是根据农民或者农工的身份权和就业权、生存权、发展权决定的“三农”制度。城市人也可以到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但国家不分配土地予他们,他们只能享受收益租赁经营制度,不能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其次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主体不只是农村的农民,而且还可以包括国营农场的职工。但是对于农民是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于国营农场的职工是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营农场参照农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应当经过全体职工讨论表决并同国营农场行政组织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客体是国家的和集体的土地。 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此处的“农业”是大农业,指农林牧副渔各业在内。从物权法理上分析,农村集体所有是个虚拟所有权,国家所有是个实际所有权。将两者加在一起可以避免消除顾虑。 至于国营农场及其工人是否可以到农村享受承包经营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而论,国营农场及其工人到农村租赁经营农用土地是允许的。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主要是享用型土地利用权制度。 法律赋予农民对于农地、林地、牧地、渔地、滩地、荒地和水域、海域的优先使用权,主要是享用型土地利用权。物权法将这种土地使用权列入“用益物权”,从其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大权能上看是这种物权。 但是,传统的“用益物权”是与租金关联的,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不需要向所有权交租金,并且还有政府的农业补贴。那么,准确的定义就是“享用型土地利用权”。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责任范围已经调整,主要集中在专地专用、生态保护、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违法买卖土地等几个方面,属于外围的责任范围。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仍然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中国农村实行了30多年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一些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不能完全覆盖新出现的情况与问题,法理逻辑上也只能作一些简单的推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分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确切地说,这种规定是有瘕疵的,好像是说“家庭承包方式”是唯一的形式,排除了“农村双层经营模式”的可能性。本物权法本条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指的是家庭承包方式和集体承包方式并存的“农村双层经营模式”。 2.法律关系 依据《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的公示效力、执行效力优于下位法的公示效力、执行效力,后出台的同级法律的公示效力、执行效力优于先出台的同级法律的公示效力、执行效力。 已知,《物权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普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普通法。对比之下,《物权法》是居于最高表决权集体通过的、经过8稿定谳的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居于次一等的表决权集体通过的、经过2稿定谳的法律,《物权法》公示效力、执行效力优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公示效力、执行效力;《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法律,《物权法》公示效力、执行效力优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公示效力、执行效力。结论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的内容不及《物权法》第124条规定的内容,应当以《物权法》“农村双层经营模式”为准,剔除“唯家庭承包方式论”的不当思维观念。 二、一般分析 1.家庭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以“分”为标志的家庭自负盈亏经营体制,其主要的生产资料农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劳动工具和劳动力属于家庭所有。耕地、林地、牧草地以及“四荒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家庭所有或者个人所有,农民依法取得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是享用型用益物权。农民在自己占用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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