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2-1 (第2/2页)
整土地,但“小调整”的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1997年8月27日中央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调整。做好“小调整”工作还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对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更新一次承包地。 在这个时段的法制期,法制建设方面也有一些大的动作,从《土地管理法》第14条到《草原法》第13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8条,直到《物权法》第130条本条款,对于承包地调整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总体上还是维持“大稳定,小调整”的物权政策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物权法》第126条分别一致地对于耕地30年、草地30年至50年、林地30年至70年(特殊的还可以延长)的各种承包期进行了统一规定。 关键在于,过去的农村土地承包机制是“债权型”的,农民在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向国家交粮或交粮款、向集体交提留款和其他的杂费,故称之为“农业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2006年起,全国的农业赋税政策大调整,由过去的“债权型”的农用土地承包机制改变为“物权型”以及“享用型”、“补贴型”农用土地承包机制,并且弃农经商、弃农务工和导致人为搁荒地的现象越来越多,逻辑上或者法理上是应当相应的缩短承包期限、或者加大调整力度的。不幸的是,现行的法律有些刻舟求剑,并没有总结经验、与时俱进、加大调整力度。 二、立法意图 为了让大家了解本条款承包期“长期不变”的内容,首先须得了解其出台的意思表示。 有关立法专家给出的立法理由如下: 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将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保障。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对承包土地频繁调整,一不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不符合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要求;二不利于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容易造成短期效应,导致对土地生产力的破坏。
同时也应当看到,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在这样长的承包期内,情况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也难以做到。如果出现个别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时,仍然不允许对家庭承包地进行必要的调整,将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在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实现非农就业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将使这部分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既有悖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必要的调整。 以上两段文字,是从两个方面来说明立法意图的。一是强调“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保持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稳定性;二是表示赞同“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必要的调整”。 不过,《物权法》的规定完全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的一个翻版。《物权法》经过了13年的酝酿、8稿定谳,对于“稳定性”问题情有独钟,而对于“特殊情况”和新的形势新物权关系却是关注不够。《物权法》关于承包地调整的内容不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全面,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的“三大调整范围”并没有涉及到。仅仅用“等特殊情形”作结,说明了对于“三大调整范围”的重要意义至少是不重视的。 所谓“三大调整范围”,就是针对承包期限长和应对新增人口等所产生的新形势、新矛盾、新特点进行的相对公平合理的调整。其内容是“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1)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以上“三大调整范围”,其调整力度远比自然灾害的调整力度大,应当是解决承包地物权矛盾的较好、较宽松的途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0条 相关名词: 〖几种承包地调整政策〗〖承包地调整宽严相济政策的论证〗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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