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6-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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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6-1 (第2/2页)

为土地承包定基调的法律之一。这部经过3次修订的法律,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互为犄角。对于“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不刻意描述,而土地管理法却将这一承包方式放在前面。

    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的“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比农村土地承包法较为开明: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的一个特点是,以从业和从业人员来区分农业与非农业,进而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的各种类型,这样就比较全面而清晰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所指的土地类型,仅限于耕地、草地和林地三大类型,没有渔业和“渔地”(台湾土地法的一种称呼)的内容。全法也没有“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概念。当然,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荒滩”是代表不了“渔地”和“渔业”的。

    比较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可知:土地管理法承认了渔业也可以承包经营,但法定的经营期限不得而知。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专门规定承包期限的条款,但没有将“渔地”或者渔业的承包期确定下来,仅限于耕地、草地和林地三大类型的承包经营。

    土地管理法第40条对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规定是:“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此项规定相当于长期的或者临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实行非承包经营。

    解读土地管理法以上条文的现实意义,可以作出以下几点分析:

    第一,国有农业企业的土地物权,比集体、集体企业或者集体成员的物权高一等级。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牧场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农用土地和国有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的权利,应当视之为国有土地的信托所有权。同为国有土地的土地利用权、土地使用权,实际权利比集体和集体成员的权利高一等级。

    第二,国家与国有农业企业的土地权属关系,是国家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农业企业的信托所有权关系和永久使用权关系。国有农业企业与集体、集体企业或者集体成员的土地权属关系,是国有农业企业的信托所有权、永久使用权与集体、集体成员的收益租赁关系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关系。

    第三,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丘、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国有农业企业有优先开发权和优先使用权。所谓“长期使用”的权利,应当仅限于国有农业企业。否则,就混淆了国有土地的信托所有权与国有土地的用益物权之间的界限与关系,属于错误的土地权利配置。

    第四,土地管理法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不利于全面确认国有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的土地所有权。国有农业企业与农村村组组织的“四荒地”界限不是很清楚的,权属的争议难以破解。最根本的办法,要等到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统一到土地所有权一元化方面来,并以土地使用权权属来代替土地所有权权属的划分,才能有效地解决土地权属纠纷问题。

    第五,国家政策应当鼓励国有农业企业租赁、承包农村村组组织统辖的农用土地。在这一领域,法律尚存在空白。国有农业企业存在资金、人才、管理和生产机械化等方面的优势,而农村村组组织一般具有某种劣势。况且,农村近三十年来人为的闲置地抛荒地的越来越多,不利于农用土地的合理利用和集约使用。

    自从2006年全国统一取消农业税费和普遍实行农业补贴政策以来,全国土地承包的形势发生了急剧变化。原有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失去了主要的责任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成了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利的流转权变成了收益租赁权,“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变成了混合型土地使用权,所有这些,对于现行的土地法律体系构成了新的考验。法律适用时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的新难题。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4条

    相关名词:

    〖国有农用地承包法律适用与物权化方针〗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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