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6-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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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6-1 (第2/2页)

的途径。因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设立承包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时也应适用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如果政府部门与承包人发生承包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也应适用于以上法律的救济途径。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及比较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是完全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制度,于现在和今后一个时期不会消灭,也不会扩大其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使用者的法律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现阶段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与完全计划经济时期的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划拨,有着很大的区别。过去的划拨,是不分是否公共利益和准公共利益范围,只要是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等公有制单位,全部视为划拨的对象,其适用范围远远宽大于现在的划拨范围。现在的划拨,主要以公共利益和准公共利益范围为界限,包括一些经营类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等公有制单位也被列入非划拨的范围,其适用范围远远窄小于现在的划拨范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确需必需的几种情形是:(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上划拨土地使用权,基本上属于“公共利益”范畴,是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相关的重点扶持对象。非公益事业单位,指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一类可纳入土地商品市场统一管理的经营性单位。另外,国家非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是指非国有企业即非国家信托所有权人的同类项目用地,可以不列入划拨地的范围之内。

    本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用排除法模糊地规定了划拨地的范围。“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指划拨地的范围要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而且必须严格限制。

    划拨土地使用权与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于性质、方式和价值观上有着很大的差别。

    第一,有是否公共利益的性质区别。

    划拨土地使用权,基本上与公共利益和准公共利益作为划拨、无偿使用的主要参考依据,优惠政策方面向这方面倾斜。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与非公共利益和经营性宗地作为有偿使用的物权化政策的依据,以经济杠杆作为理财的工具。

    第二,有方式单一性和多样性的区别。

    划拨土地使用权,需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履行合法手续,缴纳或者不缴纳相关费用即可,比较简单易行。

    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对于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类排列,也可以采取一个以上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有难易程度上的区别。

    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要与公共利益和准公共利益对号入座,便可确定划拨的对象。因此,是容易cao作的一类土地出让方式。

    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要经过一套公开化的cao作程序,公告公开、方式公开、竞价公开,当事人也公开,或者相对公开。适用法律要件、实质要件不同,难易程度不同,总体上比划拨这一方式复杂而有些难度。

    第四,有登记要件上的区别。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和登记生效同时进行的生效要件。虽然应当强调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准则,即使是采登记对抗主义生效原则,一般的第三者也不太容易剥夺、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特别是公共利益类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着土地特许权、优先权和无条件受保护的使用权。

    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一律采登记生效主义的法则,不登记不能生效,非登记不可。经营性用地的权利人,属于经济人和用益物权人,对于所获得的出让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五,有法律救济工具上的区别。

    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案件调整对象的,依据行政诉讼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开出让均以合同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民事纠纷调整对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7条

    相关名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与有偿出让土地类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与土地类型〗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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