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0-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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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0-1 (第2/2页)

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及其他的规定。

    第7条规定:“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破折号)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8条规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破折号)元(小写(破折号)元)。”

    第9条规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破折号)元(小写(破折号)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10条是分期分批付款的规定。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受让人支付利息。

    第11条规定:“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将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我们光是阅读物权法第137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不能完全明白其全部含义。结合08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可以豁然开朗。

    比如说,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从来没有“国有”二字),是否应当签订合同,是否全部不交纳土地出让金、租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这些我们是不清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7条规定了“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就使得我们明白了许多。实际上,许多国有企事业单位出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事情早已有之,他们不光是出租国有的厂房之类的建筑物、构建物,还大量的出租土地。比较典型的是出租国有企事业单位出租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作停车场、仓库等。国有农场的土地很多,他们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划拨地作停车场、仓库等更多。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作专业停车场、仓库更甭说了。通过08版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我们还可以发现,通过招标、挂牌、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出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签订相关合同的只能是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国有企事业单位无权签订合同和擅自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其他费用。

    又如,阅读过物权法,我们懂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需要登记,采登记生效主义物权化方针。再阅读08版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第11条规定,就知晓了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的定金是法定的,不能改为“订金”,土地使用者违反合同约定,出让人可以没收其定金。如果说是“订金”,出让人就不可以没收。这与商品交易合同是不一样的,商品交易合同之卖方可以决定是收取“订金”或者“定金”。第9条规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是有条件的,受让人不违约才可以享受这种待遇。

    示范文本第2章规定了“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包括定金、价款、利息和一次性、分期分批付款、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等。所有这些,在物权法条款中是见不到的。

    08版合同示范文本中,也不乏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条款。第4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条件,前提是“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有这种权利的人不是小业主,而是建设商,或者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原有的划拨地转让、出租、抵押。房屋的小业主是没有这种土地流转的权利的。

    第5章“期限届满”规定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或者续期变更的事项。第26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破折号)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剩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这里实质上相当于“反出让金”(价款、实物)或者“准出让金”(价款、实物),这是在物权法中是见不到的内容。很有意思吧?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8条

    相关名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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