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4-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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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4-1 (第2/2页)

 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加收10元。

    三、权属证书与登记薄

    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指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抵押证等之类的产权证书,里面记载的内容简明扼要,是几页纸的小册子,使用原件、复印件都很方便。其缺点是内容、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不如不动产登记簿。

    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上的物权,除了权利人本身个性的物权以外,还有产权人所持登记簿在法定的最高年限内,具有产权公示权、排他权和法定的产权交易权或者租赁权、抵押权、典当权、赠与权、被继承权,以及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簿,指房屋所有权登记簿、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簿等之类的证书,里面记载的内容比较祥细,包括所有的登记手续、办证手续一览无余,使用原件不方便。不动产权利人如果需要登记簿的证据,可以凭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产权证原件到登记机构复印一份,并在各页面加盖登记机构的公章、日期及注意事项,拿着复印件跟当事人、准权利人商谈。

    登记机构所持登记簿在在法定的权限内,具有批评监督权、适度的公示权、勘正纠正权、保管保存权、自主的注销登记权、举报与作证权,以及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一般而论,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簿具有比不动产权属证书优先的地位。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行使自主权的通行证,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簿是关于不动产项目属于谁和相关内容的权威性记载,也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母本,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子本。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簿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比不动产权属证书高一级,一是由于登记簿的权威性决定的,二是由于登记簿的技术性决定的,两者的统一,决定了登记簿比权属证书更可靠。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通行的规则,是由两大证据链组成的,一是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据链,二是不动产登记簿证据链。无论是对于原权利人和新权利人、准权利人,都需要两者并用,以获得完整的信息,进行完整的交易。

    作为不动产的原权利人,其不动产权属证书,来源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在发给其权属证书时,已经有了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这种证据资格、证据链是完整无缺的。作为不动产的准权利人,包括个别的新权利人,要想获得完整的信息,进行完整的交易,并获得完整的权利,仅仅了解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够的,关键的一环,要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当且只有当“两者并用”的原则生效、无瘕疵时,不动产的交易就可以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当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时,此时需要弄清楚为什么不一致?是不动产权利人一方的原因,还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原因?物权法第17条为此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是谁的原因谁负责:是不动产权利人(权属证书)的原因,应当从这一方面着手解决;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的原因,应当从这一方面着手解决。

    当事人看到产权证和登记簿的资料后,会将两种资料作比对。发现瘕疵以后,如果他们计较其中的瘕疵,事情也就告一段落。如果他们计较,双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作出恰当的处理。

    两者并用的原则有刚性的一面,也有弹性的一面。如果双方同意刚性的做法,则必须一板一眼地按照物权法第17条的章法行事;如果双方同意弹刚性的做法,则必须将困难与问题摆在面前,先说断,后不乱。

    四、违法登记的查处

    土地登记法属于行政法或者经济行政法范畴,对于违法登记的查处,仅从公法的角度来规范与限制。如果权利人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受到其他民事主体的侵害,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登记办法》关于违法登记、违法发证和违法制造、销售、购买使用假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概括为两个条款进行规范。第74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3条规定:“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与发证看起来是小事,但麻痹大意会出大事;违反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制度看起来是小事,但胡作非为会出大事。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与行为规范的辩证法。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9条

    相关名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的补充说明〗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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