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6-1 (第2/2页)
使用权出让金。 应当注意的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改变土地用途,将非经营性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同样地需与有关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系与审批、履行手续、增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譬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规定,就有相关的内容。 6.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对于无理闲置土地者的处罚 对于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问题的另外一面,有的人通过合法或者非法途径取得大量的建设用地,或为圈地牟取暴利,或无经济实力却大量开发建设用地,于是就导致大量闲置的建设用地,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这个问题在全国很普遍、也是很严重的。国家在不断加强土地管理与房地产政策调控力度基础上,加强闲置土地的管理。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闲置土地管理办法》,2011年底已经修改,目的在于对于闲置土地的当事人进行更大程度上的约束,同时分清政府的义务与原因。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第2款中“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实际上是与旧《办法》第4条的内容差不多。修订草案将由旧办法的11条增加至34条,其中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公职人员的违法责任增加了2条。 对于无理闲置土地者的处罚的规定,国外早已有立法例。如德国基本法和俄罗斯土地法都有同样的立法例。某种程度上说,他们的法律更加严格,不仅仅是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由政府收回建设土地使用权(甚至于土地所有权)”,而且还包括农用土地使用权甚至于土地所有权在内。
二、刑法司法解释对于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 我们学习物权法,感到了这种普通法温柔敦厚、循循善诱的一面,一些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教科书和通说上,只是轻描淡写地游说变更土地用途登记生效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没有讲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严重性。 新刑法包括刑法司法解释,完全是另外一副面孔示人的。其是铁面无私的黑脸包公,斩钉截铁、雷厉风行才是他们的政治本色。所谓刑法,最集中、最突出的是财产刑法。而财产刑法最集中、最突出的土地资源刑法。在全国风起云涌轰轰烈烈的征地、圈地运动中,破坏土地资源罪一跃而超过了最突出的走私罪、毒品罪甚至于贪污受贿罪,成为罪案的明星。那些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那些非法改划拨地、享用地为有偿使用的,那些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全都一夜暴富,几乎都成为新兴的资本家、亿万富豪。那些私自买卖土地、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私自买卖、倒卖一片土地就成了千万富翁、亿万富豪。在他们为非作歹、肆意妄为、鲸吞豪夺、欺上瞒下之时,正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之日。 联合国电台及网站2008年7月曾经呼吁,全世界掀起了圈地、霸地风暴,弱势者利益不保!你看,“破坏土地资源罪”成了整个地球村的大瘟疫,严重到什么程度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共9条,采取量化的办法,对于以下“破坏土地资源”进行分类处理。 1.买卖或倒卖土地罪。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基本农田以外10亩以上的,其他土地以外20亩以上的,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于“情节严重”。 2.买卖或倒卖土地罪。对于相当于第1条两倍以上的土地面积,非法获利两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3.非法占用耕地罪。亩数、非法所得相当于第1条。 4.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罪。违法批地、违法登记入罪。 5.徇私舞弊重罪、滥用职权重罪。严重违法批地、违法登记入罪。 6.徇私舞弊罪、失职渎职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7.徇私舞弊重罪、失职渎职重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重罪。 8.单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 9.数罪并罚。 其他法律规定,此处从略。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40条 相关名词: 〖土地用途变更〗〖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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