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4-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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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4-1 (第2/2页)

物仍由担保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担保权人将该权利返还给担保方式。倘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将按揭物拍卖或者变卖,并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中国香港的按揭制度相当成熟而普遍,而中国大陆按揭,指房屋购买者以所购房产向银行进行担保借款,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并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保证的责任的三方担保方式。目前包括现房按揭和楼花(预售商品房)按揭。

    以现房按揭为例。是指银行为普通的购房人提供分期贷款,购房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房屋产权证书由开发商交于银行占有,并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购房人偿还贷款后,取回其产权证书;不能偿还贷款的,银行将产权证书上载明的房屋折价受偿,或者由保证人(即开发商)向银行回购该房屋,银行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当户至末绝当不能按期清偿债务,典当企业有权将当户所当房地产等财产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2.不容性条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不容性条件是:

    第一种,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下列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的条件是:(1)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两个基本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两个基本条件是:(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种,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下列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总结为两个方面的限制条件:(1)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转让”的规定的;(2)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的第(2)~第(7)项限制条件不得转让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如下:“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报***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其中,“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是指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土地后,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之7:3的比例支配。

    第三种,对于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即房地产的,下列的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划拨或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房地产抵押权未实现的;(2)房地产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的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3)抵押、买卖房屋不破租赁承包权;(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禁止的6种情形。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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