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0-1 (第2/2页)
。 再者,对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便会发现对待外资企业和对待内资企业的法律要件又不一样,对于外商和外资企业“格外照顾”,对于内资企业却分外刻薄,属于明显的不公平合理条例。同样实属法律要件错误,应当以物权法为准实施矫正。 四、物权法实施以后的未明朗适用的续期制度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物权法对于土地使用权期满,重新“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置可否。物权法草案(第3稿)第155条也曾出现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的照猫画虎似的条文,经过第4~8稿的讨论修改将这一内容删除,肯定是有来历的。物权法出台后的条文没有正式引用它,可以肯定,其中否决的因素多于肯决的因素。说其“未明朗适用的续期制度”还是一种客气的说法。 五、物权法实施以后的续期制度法律效力 当新法律与旧法律两种法律龃龉时怎么办?简单说来,说是旧法旧办法、新法新办法。是交通警察,各管一段。 最通行的法理是法律效力推定原则。依据立法法规定,有几个效力主要的推定原则:一是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矛盾时,上位法的效力优先于下位法,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的规定。二是,两部法律为同一水平面的法律,发生矛盾时,后法的效力优先于先法,先法服从于后法的规定。但是,后法无权对于先法实施期间的法律效力予以否认。即新法实施之前,旧法以前所发生的效力仍然有效,新法对旧法没有追溯力。 1.物权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效力比较 (1)关于新旧法律规定的效力推定 立法法关于新旧法律规定的效力推定,如立法法第83条所示:“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是旧法。上述两法虽为同级法,还是有细微的区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法律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据立法法和有关情况的效力推定:物权法为新法优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旧法;物权法的自动续期制度优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笼统续期制度,申请续期制度基本上是平行的;物权法的物权化保护和物权恒定原则优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规定。 (2)关于新旧法律之间的溯及效力推定 立法法关于新旧法律之间的溯及效力推定,如立法法第84条所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依据立法法和有关情况的溯及效力推定,如果上述两法的做法有不一致的地方,自2007年10月1日以前,对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做法“既往不究”,即物权法正式实施以前均为有效。这就是前面所说的“老法老办法,新法新办法”的原则,新老法律的权威性均要照顾到。 2.物权法与旧条例的法律效力比较 立法法关于上下位法规定的效力推定,如第79条所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已知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法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1990年5月19日***颁布并同日执行的法例(略相当于行政法规)。由此可见,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从法位上、后法优势上均优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关于一律重新“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未为物权法所认可,部分地抵消了暂行条例的效力。 立法法关于新旧法律之间的溯及效力推定,如第84条所规定的。虽然物权法的法位高于暂行条例,但2007年10月1日未实行以前的物权法“管不到”暂行条例。但是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肯定代替了申请续期制度,并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的一并修正,这是物权法之法律效力之所在。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49条 相关名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自动续期制度〗〖申请续期制度〗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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