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1-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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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1-1 (第2/2页)

取得和复取得,关系到宅基地的分配与再分配的合理化程度,全面地掌握宅基地使用权的来源,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进行计算机模型管理,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和法制水平,都是益处多多的。

    物权法草案于历次讨论修改过程中,试图解决取得宅基地一些疑难问题,其中一些焦点、难点问题由于其中牵涉面太宽广,涉及到的复杂问题太多,未能如愿。目前仍然只能作出“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抽象规定。

    三、通行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权威性规定,就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取得的原则性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44条)指的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与“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土地用途性质显然是不一样的。两种土地的物权化规范与调整方法是不同的。一种是,农用地转为宅基地建造房屋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另一种是,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造房屋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根据需要和可能,在特定情势下或许予以批准。

    以上所谓“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是由省级区划内的土地资源关系决定的,人均土地面积多的地方应当供应宽松一些,人均土地面积少的地方应当供应紧张一些。西北有的省份可能不止于一个标准。

    根据高等院校《中国经济地理》(修订三版)的通说,中国的人均土地面积,东南地区和西北地区有很大的的差异。由黑龙江边境黑河市至云南腾冲作一直线,把全国分为东南和西北两大部分作统计:东南部土地面积仅占全国总面积的42。9%,但却拥有全国人口的94。2%;西北部土地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57。1%,而人口仅占全国的5。8%。总之,全国按宅基地面积统一分配是不可能的,甚至于一个省份也可以出几个标准。

    四、加强规定

    中国农村人口生生不息地繁衍,而土地面积始终是有限的。人口爆炸性增长与土地资源的紧缺性矛盾愈来愈大。与此同时,各种违法乱纪现象也频繁发生。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的从严管理,****中央、***出台过不少的管制规定。

    第一,全面清理整顿农村宅基地等占用的土地

    1997年面对全国宅基地管理的严峻形势,****中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指出: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该文件还特别强调,要全面整顿乡镇企业、村镇建设、农村宅基地等占用的土地,特别是要全面清理整顿占用的耕地。

    中央文件严厉批评,近年来,一些地方乱占耕地,违法批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耕地面积锐减,土地资产流失,不仅严重影响了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也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第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针对土地市场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回潮)问题,2004年***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加强管理,加大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

    《规定》指出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是首次以专门打击违法购置宅基地、违法批地的特别规定。

    第三,禁止再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发[2004]234号)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以上规定,按照“一户一宅”制原则进行限制性管理,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不能有回旋的余地。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53条

    相关名词: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之总概念〗〖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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