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2-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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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2-1 (第2/2页)

1.无偿使用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最基本的居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无偿取得。

    以上意见是有根据的。1997年7月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和农村宅基地超占费。

    在此之前,有***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和农村宅基地超占费问题,实际执行起来发生困难与冲突。其中,某些城市的城乡结合部,村组内部一地难求,经济合作社或者经济联社自行拍卖宅基地,并且拍卖到相当高的价格。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现在,可能是有关乡镇审批部门予以默认的缘故。

    所谓乡镇,与农村经济总社有利益连带关系—即既有最低一级政府的公务员关系,又有所谓“农村集体”的关系。可惜的是,有些法学专家学者,在讨论修订物权法草案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2.有偿使用的意见

    另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农村存在分配不均、批少占多等问题,无偿取得宅基地,既无法满足农民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也影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宅基地应当有偿使用。

    以上意见也是有根据的。1990年,***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提出: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时,对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既有体现有偿原则,又要照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少用少交费,多用多交费;超标准用地的,应规定较高的收费标准;对级差收益较高地段,收费标准要适当提高。宅基地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实行村有、乡管、银行立户制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尽管以上规定被1993年的“两厅”文件所覆盖,某些地区依然照此文件执行,甚至于受到当地市、区政府的认可。某些城市的城乡结合部自行拍卖宅基地盛行,便可见一斑。

    3.见机行事的意见

    另一种意见认为,完全实施有偿使用制度多数农民难以承受,建议对保障基本居住的宅基地面积,继续采用无偿取得制度,而对超过基本居住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超标多占的宅基地,可以采取累进制计算使用费。

    其实以上意见是第二种意见的翻版形式,也是1990年***文件精神的拥虿者。那么无论形势怎么发展,全国统一的完全无偿使用制度会日渐衰落。分阶段地推进、有目标地推行等级分配与收费制度,尤其是采取累进制计算使用费制度,应当说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了。当然,全国的东南地区和西北地区,于很长一段时间内,大体上是有些差异的。随着实践经验的总结,所有差异会缩小,而且是朝着有偿使用的方向迈进。

    第三,宅基地的取得与权利行使,是否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或者“一户一地”原则?

    1.反对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因继承等原因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情况很普遍,“一户一宅”原则过于绝对,难以执行。

    以上意见将宅基地的初始设立使用与继承使用混淆在一起了,理由不是很充足。如果立法,可以将这两者之间区别对待就行了。60多年来的宅基地分配制度,也基本上实施的是“一户一宅”原则或者“一户一地”原则。相信现在及其今后,大多数情形下,执行这一原则依然应当成为主流形式。

    2.赞成的意见

    另一种意见认为,作为分配制度,应当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发[2004]234号)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以上意见应当是基本正确的。还是那句老话:中国的东南地区与西北地区还是应当有所区别。不访这样设计,东南地区普遍推行“一户一宅”的原则,西北地区某些地方可以试行“一户一宅”~“一户二宅”的原则,不要搞“一刀切”。

    说到底,一些特别法不能解决的问题,物权法更难加以解决。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太复杂、太敏感了。即使是中央文件也有反复无常的时候。相信各地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会很好地总结经验,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出来,更加切合本地区的实际,更能提高自觉性、减少盲目性。

    相关名词: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字数:38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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