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3-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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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3-1 (第2/2页)

使用权;二是因家庭成员治病救人等原因之大额债务拖累,出售了房屋并出让了宅基地使用权。(2)因分家或者离婚析产,出让了房屋并出让了宅基地使用权。(3)因赠与了房屋并出让了宅基地使用权。(4)因互换了房屋并互换了宅基地使用权。(5)因没收了房屋并没收了宅基地使用权。(6)其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如赌博输掉了房屋并输掉了宅基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反映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好比一个硬币的两面,一面是这样的,一面是那样的。但是,法律规定其硬币只能拿在手上,暂时不许权利人通过掷硬币来决定运气好坏。

    1.广东省的部分情况反映

    2005年8月9日,笔者有幸参加了广东省法工委组织的物权法草案(第三稿)修改讨论,不过,由于一上午的时间远远不够用,很多人没有得到发言的机会。发言者主张准许宅基地转让;也有发言者要求给予建造在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发产权证,并与宅基地一同转让。

    广州市白云区委基层办负责农村工作的张鸣钢同志说:应当准许宅基地转让。宅基地房与有房产证的城市房不能公平对待,显失公平。这样做漠视了农民利益。现行政策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现在不符合实际情况。实际上,许多户有二处:一是祖传的,一是村分配的。

    广州市民、下岗工人何永福同志说:许多集资房,于90年代建的,建在农村宅基地之上。好多人买了这样的房子,有926万这么多。都没有明晰产权问题,当时政府发了48号文件…,历史问题10多年来没有解决。当时报建手续下放到镇里去,批是批下来了,但没有法律保护,对于置业者很有影响。如果是拆迁,对于他们没有法律保障。

    2.立法部门的情况反映

    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主编、民法室主任姚红、副主任杨明仑副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汇集了全国的专家学者、各界人士的意见,赞成的、弹压的和折中的各种意见都有。但是,没有点名提及农村宅基地集资房产权及其转让问题。

    (1)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意见

    第一,不赞成转让的意见。这种意见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是农民基本的生活条件,如果允许放开转让,可能导致农村土地都被转让出去,导致农民流离失所,也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

    以上观点,实际上代表了主流观点或者官方观点。日前仍然采取的“从紧”政策,与这种观点很有关系。最近几年,有的地方试行了农民自建住宅和宅基地转让的“放开政策”,结果是不了了之。

    第二,赞成转让的意见。这种意见认为,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很多农民进入城市,也有不少城镇居民下乡购房,已经出现宅基地使用权向外流转的情况,特别是在城市附近或者比较发达地区。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应允许转让,或者对转让作出一定的限制。

    以上观点,实际上代表了村民观点或者下乡购房人观点。村民的财产变现难、融资难问题,也确实是个大问题,这好比捧着金饭碗要饭吃那种味道。下乡购房人花了钱也得不到产权和物权请求权保障,感觉很受委屈。然而,立法者需要的是全盘考虑,故一时不能下定决心来解决以上棘手的问题。

    (2)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意见

    第一,不赞成抵押的意见。这种意见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本生活保障,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在实现抵押权时,就面临着要么使农民居无定所,要么让抵押权落空的两难境地。

    以上观点,实际上代表了主流观点或者官方观点。日前仍然采取的“从紧”政策,与这种观点很有关系。依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一点已经得到明确规定。表面上看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融资的不利,实际上是引导农民规避风险融资与投资,防止抵押不当而导致倾家荡产,无处安身立命。

    第二,赞成抵押的意见。这种意见认为,农民可抵押的财产有限,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以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为了防范因此而出现的风险,可以有条件地适当放开。

    以上观点,实际上代表了村民观点或者农民关系人的观点。按照“房地合一”的不动产连带关系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也就不能抵押,叫做“一紧俱紧”。如果可以抵押,则可以“一松俱松”。如果按照以上意见执行,很可能是弊端大于利好,故立法机关没有采纳以上观点。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53条

    相关名词: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之总概念〗〖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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