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1-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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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1-1 (第2/2页)

系。因为建筑物是建造在土地之上的,对于建筑物的单边或者双边利用,也意味着对他人供役地的利用。

    该项义务关系是不常见的义务关系。义务人所履行的供役地义务,主要表现为相互主动接受的义务。

    譬如甲方义务人为先建小区的义务人,供水、供电设施齐全,但未铺设煤气管道。乙方义务人为后建小区的义务人,供水、供电设施未铺设,但已经铺设了煤气管道。作为条件交换,甲方义务人为乙方权利人提供供水、供电管线的供役地,义务项目是为乙方提供供水、供电管线铺设安装的便利;乙方义务人为甲方权利人提供煤气管线的供役地,义务项目是为甲方提供煤气管线铺设安装的便利。这种对口的义务,是相互自愿的、主动的对口义务。

    细究起来以上所谓的义务对口,是指供役地义务上的义务相互对口,但对口的项目有多(两个)有少(一个)。这叫做不对称的对口义务。对称的对口义务,应当是对口的地役权项目两者之间是没有差别的。

    一般而论,地役权对象是不论供役地权利人提供的土地面积大小多少的,是按土地的宗数来讨论的,这里可以忽略供役地土地面积大小多少的“对口义务”。

    3.复式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

    法律上所称的地役权义务关系,一般是与土地利用权有关的义务关系。也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既利用他人供役的土地,又利用他人所有的建筑物。如果这种形式成就,就形成了复式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

    复式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可以是单一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也可以是对口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前者的义务关系是双重的义务关系,后者的义务关系是对口双重的义务关系。

    某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村民住宅,利用他人建筑物、同时又利用他人宅基地地下铺设电线、网线和水管的较多。城市的商住用地复式地役权组织形式也多少存在此类义务关系。所有这些,只要是法无明文规定,或者法律不禁止的,便可以成立复式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

    4.合伙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

    合伙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可能会形成“多对一”或者“多对多”的义务关系。2个以上合伙地役权人利用他人供役的土地,就会对义务人产生更大的压力。如果有需要经济补偿的项目,义务人可以适当地增加一些经济补偿总额,这在道理上是说得过去的。城市物业小区里也是合伙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这种由第三者介入的义务关系还是比较容易处理的。

    主要是农村田野合伙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一般要麻烦一些,农村引水、蓄水、排水、水利发电和水面养殖关系等相邻关系的矛盾纠纷案很多,通行关系的矛盾也时有发生,甚至于会酿成群体性、集体性、区域性纠纷,甚至于地方政府带头搞地方保护主义,使得问题复杂化。

    法学界对于农村田野合伙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也相当棘手,暂时也拿不出两全其美的方案出来。可以肯定的是,关于农村田园引水、蓄水、排水、水利发电和水面养殖关系等敏感性相邻关系的义务关系有些特别,不一定能够照猫画虎地套用“法定强制性的义务”的公式,可能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很多时候供役地权利不一定尽完全的义务,或者是尽有保留意见的义务,因为他们也要吃饭、也要发展、也要建设,也要利用现有的水利资源来为农业生产服务。

    5.由第三者介入的义务关系

    第一类,由第三者提早介入的义务关系。指某些类型的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关系老早就确定了的,首当其冲的是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者,而不是购房业主之类的地役权人。房地产、建筑、水务、电力、电信、网络、燃气企业甚至于市政园林公司等都可以成为“第三者”,只不过是有前有后的区别,并且是间接性的义务关系相对人。后续的地役权人才是直接的、长期性甚至于永久性的义务关系相对人。

    第二类,由第三者适时介入的义务关系。指某些类型的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关系也有各方面第三者介入,但不一定是提早介入的。比如,某些单位或者个人自主修建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首先与供役地权利人签订土地利用合同以后,再由建筑、水务、电力、电信、网络、燃气企业以及市政园林公司等“第三者”来完成相邻道路建设、管线铺设或者绿化工作。

    以上企业之“第三者”也是间接性的义务关系相对人,是信托式关系相对人。后续的地役权人才是直接的、长期性甚至于永久性的义务关系相对人。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59条

    相关名词: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的办法〗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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