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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3-1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3-1 地役权人的义务及规则 一、基本理念 地役权人的义务,包括物上地役权的义务、权利地役权的义务、财产地役权的义务,是地役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的总称。即地役权人依据相应的地役权项目行使地役权时,需要遵守法定的行为规范和合同约定,不得越权、专权和不正当的弃权,不得以地役权特殊化为理由加重供役地权利人的负担,需要依法专权专用、专地专用、专物专用,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和避免妨碍等方面的义务。 物上地役权的法定义务,就是物上地役权的法定本职、法定负担和不得越权、专权和不正当的弃权的法定义务。 权利地役权的法定义务,可以包括物上地役权的义务在内,但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准共有关系的地役权,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有些权利项目要求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共享权利,分担义务。连带关系的地役权,是扩大了的准共有关系和不动产相邻关系,地役权关系的义务可扩展至连带关系人,尽量为连带关系人提供便利,尽量减少对连带关系人物权的限制与妨碍。 物上地役权、权利地役权两种地役权的义务,也是财产地役权的义务,并且会外加一些其他的义务,主要从财产地役权的流转上进行限制。财产地役权人应当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的经济负担,对准共有关系的地役权人包括对供役地权利人、连带关系人派发红利等。 物权法第160条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理解以上规定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地役权人应当重合同守信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物上地役权、权利地役权和财产地役权内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如约定的通行权,有人的、牲畜的、马车的、拖拉机的、收割机的、汽车的等通行权,是否修建水泥道路的通行权等,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地役权人应当尊重公序良俗原则,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与妨碍。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尊重公序良俗原则,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与妨碍。田野地役权有很多没有签订合同和登记,靠的是习惯法、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 第三,正确理解地役权人的义务与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尽量在自己便利的同时也为供役地权利人等提供一定程度或者一定范围内的便利。 很多地役权具有准共有关系、连带关系性质,地役权人的义务应当包括注意的义务,同时供役地权利人等提供一定程度或者一定范围内的便利。 二、一般理解 1.地役权人的义务及规则 地役权人的义务,实指物上地役权人、权利地役权人和财产地役权人的义务,或者说实指田园地役权人、建设用地地役权人的义务。基于物权关系事物发展的规律而设立和履行,应当对其设置的限制条件和遵循的规则是: (1)地役权利用他人供役的土地,只能是以本职工作或者日常生活必需为原则; (2)以依法专权专用、专地专用、专物专用为原则; (3)以尽量减少对他人(供役地权利人和其他相邻关系当事人)的妨碍为原则; (4)以实行合同约定生效与登记生效相结合为原则; (5)以诚实信用、通力合作、相互尊重、睦邻友好为原则; (6)以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一般均衡原理为原则; (7)以遵守公序良俗、倡导公平正义、努力尽职尽责、带头克己奉公、不逾规矩为原则; (8)原则上,地役权人的义务并不止于地役权合同上的义务。合同上载明的义务是当事人双方认同的基本义务。除此之外,成文法、习惯法上的义务和“泛相邻关系”的义务,既有必不可少的义务,也有临时遇到临时增补的义务,也可能会在本职义务之上增补一些附加的义务,或者会增加一些与供役地权利人共同遵守的公共义务等等。 地役权物权关系中,地役权人的权利重于、优于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需要对地役权人的权利附加一些限制条件、补充一些义务,主要是需要增加的公共义务。 2.地役权人总体上的义务 地役权人总体上的义务,包括常规义务、本职义务、附加义务和基本义务等形式。 常规义务,是法定义务、制式义务、原始义务和最基础性的义务,亦称对称性义务。签订地役权合同和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是地役权人的义务,同时也是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作为地役权人应当更主动、积极地履行常规义务。 本职义务,是基于常规义务而延伸的与特定地役权类型、项目、特点等客观条件而设立的义务,是本位义务、贴牌义务、制式义务、项目义务和关键性的义务,是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相统一的从业性、本职性义务。各种农用土地有各种田园地役权的本职义务,各种建设土地有各种建设用地地役权的本职义务,各种物上地役权、权利地役权和财产地役权也不无不打上本职义务的烙印,有什么样的地役权就有什么样的本职义务。地役权人依法专权专用、专地专用、专物专用,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避免妨碍等方面的义务,是履行本职工作、本位权力应尽的义务。 附加义务,是在常规义务、本职义务或者基本义务之上添加的义务,是修正义务、增加义务、追加义务、调整义务的总称,一般是在地役权人加权或者减权情形下设立的另类义务。附加义务多产生于财产地役权之中,产生的诱因有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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