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5-1 (第2/2页)
,损害供役地权利人的利益。地役权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典当此道路,因为原始的土地使用权是属于供役地权利人的,修建的目的是提供双方使用的,地役权人无权处分该道路使用权。 第三,不得单独抵押或者流转地役权的义务 本物权法第164条至第165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单独抵押。这两项规定是法定的限制条件与义务,任何地役权人不得违反规定另搞一套。其基本思路是,依据“房地合一”和“主从合一”原则一并流转,地役权转让、抵押前提条件是“从从主转”、“从从主押”,不得单独转让或者单独抵押地役权。 首先,地役权人所利用的土地是供役地权利人提供的土地,不是地役权人自己享有的土地。地役权人无权擅自转让他人的土地。 其次,地役权人的权利限于土地利用权或者土地作用权,不是土地使用权,仅限于有限的土地用益权(占用权),不具备收益权和独立自主的处分权。 其三,地役权人的转让、抵押行为,是转让地役权或者抵押地役权,不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抵押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是附着于地役权人自己的需役地(非供役地)上延伸到供役地上从权利,自始至终不是完全独立的权利,始终是与农用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主权利连接在一起的,只能等到主权利转让、抵押后才能一并转让、抵押。 其四,地役权人的转让、抵押的顺序不能颠倒错乱。如果地役权人自己的需役地(非供役地)建设用地上有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那么一般的程序是:(1)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抵押时,才能连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抵押;(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时,才能连同地役权一并转让、抵押。 二、外国的地役权法例 1.法国的地役权—用益权 法国民法典第578条明确规定:“用益权是指,如同本人是所有权人,享用所有权属于他人之物的权利,但享用人应负责保管之本体。” 第637条~第639条关于地役权的规定是:役权是指,为使用与便利属于另一所有权人的不动产而对某项不动产强制所加的一种负担;役权,不使一不动产对另一不动产产生任何优先权;役权,或者因场所的自然位置而产生,或者因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而产生,或者由诸所有权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
第703条:如物之状态致该物本身不能使用时,役权停止。 第705条:如为之设定役权的土地以及负担役权的土地归于同一人所有,任何役权均告消灭。 第706条:30年内不行使役权,役权亦告消灭。 第710条:如共有所有人中有一人是未成年人,对其不得进行时效时,其他共同共有人均保留其权利。 法国将地役权与房屋役权作为同一物权客体对待的,基本上将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利用权混合在一起,共有74个条款,是内容最丰富的地役权关系法之一。水流、分界和共有权、权利地役权等占有很大的篇幅。 2.德国的地役权—用益权 德国物权法将地役权与其他不动产役权单独分开,将地役权与用益权并列在第五章“役权”之中,说明地役权属于用益权。 德国民法典第1030条明确用益权的概念是:“(1)一物可以因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有权收取此物的收益方式设定负担(用益权)。(2)对土地设定用益权的,用益权人依第926条关于所有权的取得的规定,取得对从物的用益权。”其意义在于,第一,用益权人是否有收益权,与是否有经济负担、经济收入而定。并不是说用益权人一定有收益权。第二,用益权人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地上附着物(从物)可归新所有权所有,但可让与的范围应当由交易双方确定。 第1030条用益权行使的概念:“(1)用益权人有权占有物。(2)用益权人在行使用益权时,应维持原来的经济用途,并依通常的经营规则进行使用。”分别规定了占有权、使用权两项权能。这是对于德国物权法第1030条“使用、收益”型用益权的重新注释。 第1018条地役权概念:“一土地可以为另一土地在其时的所有人的利益,以此人可以在个别关系中使用此土地,或在此土地上不得实施某些行为,或排除行使基于对此土地的所有权而对此另一土地产生的权利的方式,设定负担(地役权)。”指的是地役权人于他人土地上的占有权、使用权。 德国物权法有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和财产用益权三个品种。物上用益权包括了有收益权与无收益权两项内容;权利用益权可以与物上用益权结合起来行使;财产用益权与债权债务和继承权关联行使。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60条 相关名词: 〖地役权人的义务及其规则〗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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