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9-1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9-1 (第2/2页)

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役权、供役地的。

    7.土地主权利人包含土地从权利人(需役地权利人、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

    8.土地的用途包括需役地、供役地用途发生变更的;

    9.其他需要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的情形。如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等。

    以上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需持原有效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合同书、协议证明材料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三、地役权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消灭,即地役权主体或者客体上的消灭。凡是涉及到地役权的消灭或者流转上的消灭,便是涉及地役权主体或者客体上的消灭,应当办理地役权消灭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第53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实质上,地役权注销注销与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应当是一并注销登记。地役权注销登记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溶为一体,是因为供役地及其他主物权和需役地及其他主物权的粘连性、不可分离性等性质决定的。

    供役地及其他主物权和需役地及其他主物权,从总登记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全部与其内部、外部物权网络系统物权体系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息息相关。其固定模式、n n模式、点线面模式适用于其整套权利的注销,包括地役权注销登记。

    以下土地权利注销,凡是涉及到地役权注销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包含需役地、供役地的;

    2.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包含需役地、供役地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土地主权利连同需役地、供役地等从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的;

    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主权利连同连同需役地、供役地等从权利消灭消灭,当事人未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的;

    5.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含需役地、供役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批准的;

    6.其他需要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的情形。

    (1)如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

    (2)以上第3、第4项,以及以上第(1)项规定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直接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3)地役权注销登记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地役权注销登记是必须的。当事人可以自觉申请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可由有关部门强制性地注销登记。总体上,地役权注销登记比地役权初始、变更登记更具强制性,包括了申请登记注销、限期注销、公告注销、簿记注销等各种形式在内,其强制性程度可见一斑。

    立法专家指出,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都是物权变动的内容。如果地役权虽然已经发生了变动,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则在法律上并没有真正完成物权的变动。从法律效果上看,只要作为公示内容的物权现状没有变动,便可以视为变动没有发生过。

    ……之所以要求当事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是因为供役地的用益物权很有可能会转让给第三人,有负担的不动产和没有负担的不动产在价值上是完全不同的。对受让人而言,受让了具有负担的不动产之后,将会使受让人的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样对受让人是不公平的。

    为了维护登记簿的公示、公信力,必须要在地役权人办理变更、转让或者或者注销该地役权登记后,地役权变动才能生效。否则,地役权仍然存在。同时向公众公开不动产的负担情形,对保护受让人的利益,防止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上讲出了地役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意义。从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宗旨中,可以得知其与主物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具有同等的意义。即不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受让人的权利行使因此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使得受让的不动产受到贬值,并且增加了负担,引发了不该发生的土地权利纠纷,共有四大害处。

    依法执行地役权变更、注销登记可以消除四大害处,转化为四大好处。展现登记簿公示力,有利于保护受让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地役权关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69条

    相关名词:

    〖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第一卷普通物权法部分完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